一是立案不及时。许多受害者往往是在发现非法集资犯罪嫌疑人资不低债、或携款潜逃之后才报案的。而公安机关 接到报案后,未能象对待治安、刑事案件一样作出快速 反应,一般要拖上一段时间,经过层层研究和审批才决定是否立案。这样一来,让犯罪分子有了可乘之机,趁机或转移财产、或毁灭证据、或修改帐目、或攻守同盟,等等,给日后案件的侦查工作增加了难度。
二是合法不合理。某地有位房地产开发商非法吸收公众存款4000多万,案发后,公安机关所查获他的资产价值不足非法集资总额的10%。钱财到底哪去了?原来,那开发商与妻子事先办理了离婚手续,离婚时给了其妻一笔巨款;还将自己价值80多万元的高档小车半价过户给一位远房亲戚,并将自己价值40多万元的住房转让给曾借款16万元的连襟。上述都办有合法手续,但明显都不合理,令办案人员感到棘手。
三是部门不协调。有的部门在办理非法集资案时,各唱各的调,各行各的权,缺乏协同配合。某县级市在查办一个房地产开发商非法集资案的过程中就碰到这样的事情,正当公安机关查实那老板门下拥有的一家宾馆产权欲查封扣押时,当地法院却已将宾馆判决给某个起诉的债仅人,国土部门在未办任何正规手续的情况下曾预收了那老板缴纳的600万办证费,现尽管该项目已流产,但碍于部门利益不得退款。
四、法律不健全。当前,办理非法集资类案件的法律依据,主要来源于“两高”的若干规定或司法解释,涉及的罪名主要集中在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和集资诈骗案,而我国对非法集资案没有一个明确的界定,刑法中也没有“非法集资罪”,民间借贷、合法借贷和非法集资界限又比较模糊。如此一来,导致定性不统一,量刑也不一致,有的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立案,有的以集资诈骗罪立案,有的只轻判几年,有的则重判无期。
为此,建议:
一、要及时打击非法集资案。对非法集资案要“特事特办”,做到立案从速、查处从严、打击从重,确保人民群众的经济损失降到最低程度,切实维护社会稳定。
二、要建立联合办案的工作机制。组建打击非法集资的专门机构,统一领导,统一部署,每个案件都成立专案组,从公安、法院、国土、房产、银监、审计等部门抽调精兵强将,协同作战,限期侦破。
三、要尽快出台有关法律。呼吁国家就非法集资问题进行立法, 明确其犯罪特征和量刑标准,有效遏制或减少非法集资案的发生。(责任编辑:刘舒尹)
来源:冷水江市布溪街道办事处
作者:陈慧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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