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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省十二届人大三次会议以来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办理情况的报告(湖南省人民检察院)

来源: 作者: 编辑:redcloud 2016-07-31 14:56: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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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11月22日在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三次会议上
湖南省人民检察院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根据《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办法》和《湖南省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办理工作条例》的要求,现将省十二届人大三次会议以来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的办理情况报告如下。
  一、办理代表建议基本情况
  省十二届人大三次会议以来,我院共收到代表建议6件:彭武长代表提出的《关于对湘西州法官检察官招考录用实施倾斜政策的建议》(第1345号建议)、杨奎代表提出的《关于在部分乡镇设立乡镇检察室的建议》(第1781号建议)、王满元代表提出的《关于从重从快打击高利贷犯罪活动的建议》(第1745号建议)、陈建教代表提出的《关于请检察院监督公安机关纠错,使重大合同诈骗案重新依法查处的建议》(第1024号建议)、肖启斌等四名代表联名提出的《关于省“两院”督促岳麓区法检机关对陈铭错案尽快善后处理,并依法追究枉法裁判者刑事责任的建议》(第1463号建议)、周炳炎等两名代表提出的《关于对〔2012〕湘高法民一终字第121号民事判决书进行抗诉建议》(第6066号建议)。其中,主办5件,会办1件。目前,所有代表建议均已办结,并分别书面答复了提出意见的代表,报告了省人大内务司法委员会、省人大常委会选举任免联络工作委员会。
  二、办理工作主要措施
  一年来,我院紧紧围绕提高办理质量和办理效率,更新办理理念,转变办理方法,健全办理机制,强化办理责任,较好地实现了办理工作由“被动办”向“主动办”、由“分散办”向“统筹办”、由“满意率”向“落实率”的转变。
  (一)狠抓思想认识,明确办理要求。高度重视代表建议办理工作,深刻认识到做好代表建议办理工作既是法定职责,也是改进检察工作的必然要求。今年以来,先后召开党组会、检察长办公会听取办理工作情况汇报,进一步统一思想认识,明晰工作思路。游劝荣检察长多次强调,要从自觉接受人大监督、推动检察工作科学发展的高度,优质、高效地办理好代表建议;要把代表建议办理过程转化为赢取代表理解、支持的过程、加强和改进检察工作的过程、服务经济社会发展的过程。为提升广大检察干警的思想认识,我院把代表建议办理工作纳入全省检察教育培训的重要内容,要求每位参训人员熟悉掌握。邀请部分省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专题视察代表建议办理工作,并印发于来山副主任重要讲话,要求全省检察机关认真传达学习,狠抓贯彻落实。
  (二)狠抓制度建设,规范办理工作。一是完善《湖南省检察机关承办人民监督案件工作规定》。针对办理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修订完善了2011年出台的工作规定,除对答复文稿质量、办理工作责任追究进行明确规定外,重点细化了各个办理环节的办理流程、工作责任和时限要求。如在答复环节的办理流程、工作责任和时限要求上,规定“对已经签发的答复函,人民监督工作办事机构应当自签发之日起三日内寄送代表,同时报人大相关机构。建议系代表联名提出的,答复函还应当寄送联名的所有代表。”二是实行办理工作流程管理。严格督促承办部门按照办理流程开展工作;同时,制作《办理工作流程表》,详细记载每件代表建议从登记、审核、分办、督办、沟通、审查、答复、存档等各个环节的办理情况,清晰反映办理工作全过程,通过管理工作的无缝隙覆盖,努力实现办理工作从粗放式管理向精细化管理的转变。三是完善考核评价体系。把代表建议办理工作纳入《湖南省检察院机关绩效考核管理办法》考核范围,从办理态度、办理质量、办理效率等方面设置考核指标,增强了考核工作的科学性,达到了运用绩效考核手段规范办理工作的目的。
  (三)狠抓责任到位,推动工作落实。一是落实工作责任制。围绕“谁来负责,负什么责”,落实检察长负总责、分管院领导重点抓、人民监督工作办公室统筹协调、承办部门审核把关、承办人具体落实的“院、处、承办人”三级联动工作责任制,明确规定分管院领导在履行职责时应当做到“三个必须”:必须协调解决办理工作重大问题;必须审阅把关办理答复意见;必须当面答复不满意书面答复意见的代表。如在办理王满元代表建议过程中,鉴于高利贷放贷行为十分普遍,东安县委政法委、公安、检察机关对此行为是否构罪存在意见分歧,我院分管副检察长专门主持召开案件讨论会,统一思想认识,明确处理意见。二是明确督办责任。针对双重督办模式存在的弊端,改革督办制度,对交由下级检察院办理的建议,由“上级院人民监督工作部门和建议承办部门共同督办”调整为“由建议承办部门督办”。同时,加强跟踪督办,实行“一周一问,一月一查”,准确掌握办理进度。对规定期限内难以办结的,先进行程序性答复,然后限期承办部门办结。如在办理肖启斌等四名代表建议中,考虑到对违法法官的责任认定及追究需要一个过程,我院一方面提前向省人大内务司法委员会作程序性书面汇报,一方面会同岳麓区检察院加大督办力度,两名违法法官受到处分。三是强化责任追究。针对责任追究难的问题,在修订《湖南省检察机关承办人民监督案件工作规定》时,增设专章规定责任追究条款,明确了违反办理工作规定的七种追责情形、追责启动程序、追责主体。如规定“对工作方法简单、态度粗暴、不尊重人大或者人大代表、造成负面影响的责任人,要予以批评教育;造成不良影响的,要予以诫勉谈话、通报批评或者取消年度评先评优资格”。
  (四)狠抓全程沟通,确保代表参与。大力推行全程化、互动式沟通模式,让代表参与办理全过程,充分听取代表意见,提高办理工作的针对性。一是办前听取意见。深入了解代表建议提出的背景和关键点,有针对性地提出拟办意见,防止和克服重程式、轻说理、简单照转照报等倾向。二是办中沟通。要求承办部门采取电话、网上与见面沟通等多种方式,加强与代表的联系,商量办理方案与答复意见。今年以来,已和代表“面对面”沟通十余次。三是办后回访。答复代表建议后,就是否收到答复材料、是否满意办理结果和沟通情况、对下一步工作有何建议等内容,电话回访代表。从回访情况看,三位代表给出了满意以上的评价,两位代表提出了加强沟通反馈等宝贵意见。四是搭建网络沟通平台。在我院互联网门户网站设立人大代表政协委员联络平台,依托联络平台,改单线联系为双向互动交流,增强了沟通反馈的时效性。
  三、存在的问题及下一步工作打算
  一年来,我院的代表建议办理工作虽然做了一些工作,但也存在一些问题:部分案件的法定时限与代表建议的办理时限存在冲突;个别承办部门对办理工作缺乏统筹安排,存在前阶段办理偏慢、后阶段突击赶进度的现象;对个别交办后又转交省检察院其他内设机构、下级检察院办理的建议,存在催办责任不明确、部门间相互推诿、催办不及时的问题;个别代表虽然对办理过程满意,但对办理结果不十分满意。
  针对上述问题,我院将在今后工作中采取以下措施:
  一是进一步明确代表建议、案件办理法定时限发生冲突的解决办法,明确相关部门在代表建议交办后再转办的职责分工,从制度层面解决影响办理工作的突出问题。
  二是进一步提升代表对办理结果的满意率。对代表提出的法律政策允许范围内的问题,抓紧解决;对在现行法律政策下不具备解决条件的,在条件成熟时,逐步加以解决;对法律政策范围内不能解决的,做好与代表的沟通工作。
  三是进一步提升检察人员素质。持续开展党的群众路线教育,继续深化对代表建议办理工作重要性的认识,增强检察人员民主意识、法治意识和自觉接受监督意识,增强检察人员工作责任感,着力解决工作理念不适应、工作能力不适应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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