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11月23日在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三次会议上
省人大法制委副主任委员
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主任 肖迪明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全国人大常委会于2009年底部署对地方性法规进行集中全面清理,对与上位法明显不一致、与其他地方性法规明显不协调或者与经济社会发展明显不适应的法规进行修改、废止。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的要求,我省已于2010、2011、2012、2013年分批对我省的地方性法规进行了清理,共修改49件、废止21件地方性法规。但由于国家修改了部分法律、机构改革等原因,仍有一些存在上述问题的地方性法规没有处理。为解决遗留问题,法工委根据主任会议要求,从今年5月份开始继续对部分地方性法规进行认真清理,并与省人大有关专门委员会、省政府有关厅局等单位进行了沟通和协调,根据此次清理结果,拟打包修改7件地方性法规,废止1件地方性法规。
一、关于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说明
(一)对下列法规中与上位法明显不一致的规定进行修改
1、《湖南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第五十四条规定的投诉处理日期与去年修改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明显不一致,因此,将该条作出修改。
《湖南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第五十六条有关经营者销售假冒伪劣商品、欺诈消费者、强买强卖等行为应承担的法律责任等规定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等法律的有关规定明显不一致,因此,将该条作出修改并按照处罚的种类拆分为两条。
2、《湖南省土地监察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的行政机关自行强制执行的规定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八十三条的规定明显不一致,因此将该条作出修改。
3、《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公示期较长,不利于加快推进项目建设,且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中规定的期限明显不一致,因此,参照招投标法实施条例的规定,将该款的公示时间改为不少于三个工作日。
4、《湖南省安全生产条例》的有关条款与新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明显不一致,因此,作出如下修改:一是在第二条规定的条例适用范围中增加“以及核与辐射安全、特种设备安全”的内容;二是将第十四条中关于生产经营单位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以及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人数标准由“三百人”修改为“一百人”;三是根据上位法的规定在条例第二十六条中关于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单位范围中增加金属冶炼、道路运输两个单位;条例第五十三条、第五十五条中有关法律责任的处罚幅度明显不一致,按照上位法的有关规定进行修改。
(二)对下列法规中与现实情况明显不相符的规定作出修改
1、《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第五条第二款有关可以不进行招标的项目的规定不够完善。当前农村许多工程建设项目规模小、资金少、难度低,通过招投标可能会影响生产效率和扩大成本,可以由村委会组织村民自行建设、生产,加之国务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九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了采购人依法能够自行建设、生产、提供的,可以不进行招标,据此,在第五条第二款中增加“以及由村组能够自行建设、生产的小型涉农项目,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不进行招标”的规定。
《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的“规模标准”是在原国家计委2000年出台的《工程实施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基础上制定的,此标准已不适应目前的工程建设市场发展,国家发改委已对此规定作了修改,提高了招标的规模标准,明确规定省里只能按照国家规定执行,因此,将该条修改为:“本办法第六条至第十条规定招标范围内的各类工程建设项目,必须进行招标的规模标准按照国家的规定执行。”
《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的“施工和监理项目招标的潜在投标人,不得安排同一项目负责人或者重要技术人员同时参加两个或者两个以上施工、监理项目的投标”的内容不符合实际情况,实践中同一项目负责人或者重要技术人员同时参加多个项目的投标难以查证,且政府有关部门对此情况已有详细规定,因此,对该条作出修改。
2、政府机构改革后,酒类行政主管部门由商务部门调整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据此,《湖南省酒类管理条例》第四条第一款中的“酒类行政主管部门”相应就是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第二款中的“其他部门”相应也就包括商务部门。因此,将《湖南省酒类管理条例》第四条第二款中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修改为“商务”。
2009年食品安全法颁布后,卫生许可证已经取消,因此,建议删去《湖南省酒类管理条例》第五条第(二)项、第十条第(一)项、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第十三条中的有关卫生许可证的规定。
3、因省政府机构改革方案已明确将生猪屠宰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由商务厅移交至省农委,因此,将《湖南省生猪屠宰管理条例》第五条第一款、第七条第二款、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中的 “商务主管部门”和第七条第二款、第三款中的“商务、畜牧兽医”以及第十八条第二款中的“省商务部门”统一修改为“生猪屠宰监督管理部门”。
因职能移交后,省农委明确由畜牧兽医局承担具体监督管理工作,无害化处理工作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负责,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系畜牧兽医局的下属部门,因此,删去第五条第二款中的“畜牧兽医”; 将第六条、第八条中的“商务主管部门会同畜牧兽医”统一修改为“生猪屠宰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删去第十八条第一款中的“和商务主管部门”;将第二十八条中的“商务、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动物卫生监督机构”修改为“生猪屠宰监督管理部门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
4、《湖南省散居少数民族工作条例》第四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中的“地区”表述与我省早已不存在地区行政公署的实际不符,因此,删去上述条文中的“地区”;因《湖南省林业条例》修正之后已取消分章,因此,将条例第十条第一款中的“第七章”删去;因农业税、农林特产税、粮食定购任务均已取消,屠宰税已停止征收,因此,删去第十一条,今后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少数民族地区的相关优惠政策;此外,因《湖南省少数民族地区普及义务教育若干规定》已废止,义务教育现已普及,因此,删去条例第十六条第一款。
二、关于废止《湖南省通信条例》的说明
《湖南省通信条例》于1998年1月7日经湖南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通过,2004年进行过修正。该条例出台时间较早,现通信体制已进行重大改革,电信邮政分离,且分别实行政企分开;该条例中关于邮政方面的内容与我省2010年制定的《湖南省邮政条例》有重复和不相适应的地方,有关电信方面的内容已不能适应社会实际需要,且国家正在进行立法。据此,建议废止该条例,适时制定新规定。
《湖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草案)》和以上说明是否妥当,请予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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