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11月26日在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三次会议上
省人大法制委副主任委员
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主任 肖迪明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本次常委会会议审议了《湖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草案)》(以下简称决定草案),常委会组成人员表示赞同。个别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湖南省散居少数民族工作条例》第十一条涉及民族乡或少数民族公民税收优惠等相关政策取消后,省政府正在研究后续扶持措施,建议将第十一条由删去改为修改。据此,将第十一条修改为:“财税体制改革后涉及民族乡或者少数民族公民的后续扶持措施,由省人民政府研究确定。”11月25日,法制委员会召开第十七次全体会议进行了统一审议。法制委员会审议认为,提请本次常委会会议修改的7件地方性法规的部分条文,有的与上位法明显不一致,有的与现实情况明显不相符,进行修改是必要的;提请本次常委会会议废止的1件地方性法规已明显与实际情况不相符。建议将决定草案提请本次常委会会议表决。11月26日上午,主任会议听取了法制委员会统一审议情况的汇报,决定将决定草案提请本次常委会会议表决。
特此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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