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11月26日在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上
省人大常委会委员
省人大内务司法委员会副主任委员宋甲武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为做好省人民政府提出的《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办法(草案)》(以下简称办法草案)的议案的审议工作,省人大内务司法委员会提前介入并开展了调研。常委会谢勇副主任带领省人大内务司法委员会、法制委员会、常委会法规工作委员会的同志,于今年7月底听取了省禁毒办有关立法情况汇报并提出意见、建议;于8月中旬、10月下旬,又带领内司委、法制委、法工委、省政府法制办、省禁毒办的同志,先后赴广东省、海南省、浙江省学习考察。10月上旬,内司委主任委员李平带队到长沙市、常德市和省司法厅进行调研,广泛征求了禁毒委成员单位、政府禁毒办、部分社区的意见、建议。11月11日,内司委召开第6次全体会议对办法草案进行了审议。我受内司委委托,现将审议意见报告如下:
禁毒工作关系国家安危、民族兴衰、人民群众切身利益,做好禁毒工作意义重大。当前,我省禁毒工作形势比较严峻。为进一步加强我省禁毒工作,推动禁毒工作法制化,有效预防和打击毒品犯罪,在废止《湖南省禁毒条例》后,制定我省实施禁毒法办法十分必要。内司委认为,办法草案以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为依据,结合我省禁毒工作实际,借鉴外省经验,从禁毒工作社会化体系建设、禁毒宣传教育、毒品管制、戒毒措施、法律责任等方面作出了具体规定,与国家法律法规不相抵触,具有一定的针对性和可操作性,基本可行。在审议中,提出以下具体修改意见:
一、关于依法落实乡镇人民政府、城市街道办事处禁毒工作职能问题
调研反映,上位法明确规定乡镇人民政府、城市街道办事处为社区戒毒和社区康复工作的责任主体,但实际上社区戒毒、社区康复等禁毒工作在机构、经费、人员方面,没有依法落实到位。为保证基层禁毒工作职能落到实处,建议根据国务院《戒毒条例》第五条、第十五条的有关规定,借鉴贵州省、浙江省、重庆市禁毒条例,在办法草案第三条“乡镇人民政府、城市街道办事处”之后增加“应当依法落实禁毒工作机构和人员”的规定。
二、关于特殊人群涉毒人员管理场所问题
调研中普遍反映,对艾滋病、恶性肿瘤等特殊人群涉毒人员的收治、管理及其判后投牢是禁毒工作的一大难题,为加强对特殊人群涉毒人员违法犯罪行为的惩治,设立专门的收治场所很有必要。建议将办法草案第三十一条修改为:“市(州)人民政府应根据工作需要设立专门的特殊人群涉毒人员收治中心,收治艾滋病、恶性肿瘤、尿毒症、心脏病、身体伤残等涉毒违法、犯罪人员。确有必要的,县级人民政府也可以设立特殊人群涉毒人员收治中心。省监狱管理部门要设立特殊的监狱或监区,关押已判决的特殊人群涉毒人员。”
三、关于强制隔离戒毒诊断评估、戒毒康复的有关问题
1.办法草案经省人民政府常务会议通过之后,2013年10月5日,公安部、卫生部、国家卫生计生委出台了《强制隔离戒毒诊断评估办法》,对强制隔离戒毒诊断评估的内容和标准、程序都作出了具体的、操作性较强的规定。建议参照《强制隔离戒毒诊断评估办法》,结合我省实际,对办法草案第二十八条作出适当修改。
2.戒毒康复作为一种自愿戒毒措施,相比强制隔离戒毒、社区戒毒措施,具有独特的开放性、自愿性、半社会性,有利于吸毒人员戒除毒瘾后顺利回归、融入社会。《禁毒法》和《戒毒条例》都对戒毒康复问题作出了原则规定,我省办法草案有必要予以配套细化,建议补充有关戒毒康复方面的规定。
四、关于法律责任问题
1.办法草案第三十五条、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规定的行为种类及法律责任,在《禁毒法》、《娱乐场所管理条例》、《治安管理处罚法》等法律法规中均有规定,根据我省实际,建议对上述三条进一步细化。
2.办法草案根据禁毒工作新情况规定了邮政、快递和物流企业的收寄验视、如实登记制度,有必要设定对应的法律责任,建议将第三十九条第一款修改为:“违反本办法第十七条规定或者有关信息保存期限少于一年,且发生涉毒案件的,由公安机关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处以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五、有关文字的修改
内司委在审议中还提出办法草案有的条款文字表述不够准确,建议作出相应修改。如:第五条第二款的“监督本系统强制隔离戒毒场所”中的“监督”二字应修改为“管理”,第六款中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应修改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第十七条的“要求寄件人、托运人完整填写寄件人”之后应增加“托运人”;第二十六条第二款中的“照管”应修改为“管理”,等等。
以上报告,请予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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