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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人民代表大会法制委员会关于《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办法(草案)》修改情况的汇报

来源: 作者: 编辑:redcloud 2016-04-22 08:06: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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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3月26日在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八次会议上
省人大常委会委员
省人大法制委员会委员宋凯楚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审议了省人民政府提请审议的《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办法(草案)》(以下简称办法草案),省人大内司委作了审议意见的报告。常委会组成人员一致认为,为进一步加强我省禁毒工作,推动禁毒工作法制化,有效预防和打击毒品违法犯罪,制定我省实施禁毒法办法十分必要,并就进一步完善办法草案提出了一些修改意见和建议。会后,法工委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常委会组成人员和省人大内司委的审议意见,对办法草案进行了修改。2014年1月10日,省人大法制委、常委会法工委就修改后的办法草案组织召开了立法听证会,省人大常委会副主任谢勇出席会议并作了重要讲话。根据听证会各方面提出的修改意见,法工委又进行了修改,并携修改稿赴益阳进行了调研。3月13日,法制委员会召开第十次全体会议,对修改后的办法草案进行了统一审议。根据统一审议的意见,法工委再次进行了修改,形成了办法草案二次审议稿(以下简称二次审议稿)。3月20日,主任会议听取了法制委员会关于办法草案修改情况的汇报,决定将二次审议稿提请本次常委会会议审议。现将主要修改情况报告如下:
  一、关于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及村(居)民委员会的禁毒职责
  省人大内司委的审议意见提出,上位法规定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为社区戒毒和社区康复工作的责任主体,但实际上社区戒毒和社区康复在工作机构、经费、人员等方面,并没有依法落实到位,建议根据上位法有关规定,参考兄弟省市的做法,明确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的禁毒工作机构和人员,保证基层禁毒工作职能落到实处。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建议进一步明确村(居)民委员会的禁毒责任。
  根据《戒毒条例》的规定,结合我省禁毒工作实际情况,二次审议稿第三条规定:“乡镇人民政府、城市街道办事处应当明确相应的机构和人员,依法做好社区戒毒和社区康复、禁毒宣传教育、铲除非法种植的毒品原植物等工作。”“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协助人民政府以及公安、司法行政等部门做好禁毒宣传教育、毒品预防和社区戒毒、社区康复工作,并根据禁毒工作需要确定禁毒联络员。”并在第二十五条规定:“乡镇人民政府、城市街道办事处应当按照省人民政府有关规定配备社区戒毒专职工作人员,制定社区戒毒工作计划,落实社区戒毒措施。”
  二、关于禁毒宣传教育
  1、关于各级人民政府及禁毒委员会、社会团体、基层组织和家庭的禁毒宣传职责。根据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和基层调研的意见,二次审议稿强化了各级人民政府的禁毒宣传职责,并增加了禁毒委员会、社会团体、基层组织和家庭的禁毒宣传职责。二次审议稿第九条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全民禁毒宣传教育工作体系,加强禁毒宣传教育基地建设,将禁毒宣传与公民法制教育、道德教育、科普教育、健康教育、职业教育和预防艾滋病教育等相结合,提高公民的禁毒意识和自觉抵制毒品的能力。”“禁毒委员会应当组织公安、司法行政、教育、卫生等部门,制定禁毒宣传和教育培训计划,加强对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基层组织从事禁毒工作相关人员的培训。”第十条规定:“工会、共青团、妇联应当会同村(居)民委员会等基层组织结合当地实际开展家庭禁毒宣传教育,增强家庭和青少年的禁毒意识。”“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对未成年人进行毒品危害的教育,防止其吸食、注射毒品或者进行其他毒品违法犯罪活动。”
  2、关于教育部门和学校的禁毒宣传职责。在常委会审议过程中,常委会组成人员对此问题提出了不同看法,有的认为学校应当进一步强化禁毒宣传教育,将禁毒教育纳入学校教学计划,并落到实处,在立法听证会上,也有听证陈述人提出了相同意见;有的则认为规定学校应当组织学生进行不少于二小时的禁毒教育,不太科学,可由学校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自主安排课时,建议删除这一规定。
  为进一步加强学校禁毒教育工作,同时注意保障学校的教学自主权,根据上位法的有关规定,二次审议稿第十一条规定:“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将禁毒知识纳入教育、教学内容,编发禁毒知识宣传手册,并加强对相关师资力量的培训。”“各级各类学校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组织开展禁毒教育活动。”
  三、关于职业防护和职业保障制度
  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从事禁毒工作的职业风险性很大,应当加强对禁毒工作者的职业保护,建议对办法草案中的职业防护和职业保障制度作出具体化规定。在立法听证会上,也有听证陈述人提出了相同意见和建议。据此,二次审议稿第八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禁毒工作技术装备和设施建设,为禁毒工作者提供相适应的防护和医疗保障。”“因执行公务而致病、致残、死亡的禁毒工作人员,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给予医治救助和补助、抚恤。”
  四、关于邮政、快递和物流企业的禁毒要求
  办法草案规定邮政、快递和物流企业应当建立并执行收寄验视制度和实名登记制度。在常委会审议过程中,关于这两个制度的认识不尽一致。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认为规定邮政、快递、物流企业如实、完整、准确登记个人信息非常必要;有的则认为,这个规定过于具体可能会侵犯个人隐私。根据邮政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当前禁毒工作的实际情况,并考虑到邮政、快递企业和物流企业在管理方面各自的特点,二次审议稿在第十七条第一、二款对邮政、快递企业和物流企业的禁毒要求分别作了规定。
  五、关于特殊人群涉毒人员收治管理
  省人大内司委的审议意见提出,对艾滋病、恶性肿瘤等特殊人群涉毒人员的收治、管理及其判后投劳是禁毒工作的一大难题,为加强对特殊人群涉毒人员违法犯罪行为的惩治,规定市(州)人民政府和省监狱管理部门设立专门的收治场所很有必要。据此,二次审议稿第三十一条规定:“省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公安、司法行政、卫生等部门,根据禁毒工作需要,研究确定在拘留所、强制隔离戒毒所、看守所、监狱等设立依法收治涉毒违法犯罪的艾滋病、恶性肿瘤、尿毒症等特殊人群的专门场所。”
  六、其他
  1、关于不适用强制隔离戒毒的对象。根据禁毒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不适用强制隔离戒毒的对象主要是怀孕、哺乳期妇女和未成年人等三类人,办法草案第二十七条扩大了不适用强制隔离戒毒主体的范围,弱化了强制隔离戒毒工作,因此,二次审议稿对此进行了删除。
  2、关于强制隔离戒毒的诊断评估。省人大内司委的审议意见提出,建议参照公安部、司法部、国家卫生计生委2013年10月5日出台的《强制隔离戒毒诊断评估办法》,对办法草案第二十八条有关强制隔离戒毒诊断评估的内容作出更加具体的规定。鉴于《强制隔离戒毒诊断评估办法》已经非常具体,操作性很强,我省没必要再作规定,二次审议稿对此进行了删除。
  3、关于对已戒除毒瘾的人员的动态管控解除。根据听证会的意见,为保障戒除毒瘾人员回归社会以后不受歧视及其就业、就医等权利,体现对戒除毒瘾人员的人文关怀,二次审议稿在第三十条中增加了“被解除动态管控的人员可以要求公安机关出具相应证明”的规定。
  4、关于法律责任。在常委会审议过程中,关于法律责任的认识不尽一致。有的认为应当进一步细化有关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有的建议加大处罚力度,增加违法成本;有的则认为部分法律责任属于新设处罚种类,建议修改或者删除。
  在遵循法制统一的前提下,根据常委会组成人员的审议意见和行政处罚法、治安管理处罚法、邮政法、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等上位法的有关规定,二次审议稿对办法草案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五条、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有关违法行为设定的处罚进行了修改,并对办法草案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的处罚规定进行了整合。
  此外,还对部分条文作了删除、合并,并对部分条文顺序和文字作了调整、修改。
  以上报告和二次审议稿是否妥当,请予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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