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11月22日在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三次会议上
省人大常委会委员
省人大法制委员会委员宋凯楚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八次会议对《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办法(草案•二次审议稿)》(以下简称二次审议稿)进行了审议。常委会组成人员一致认为,二次审议稿较好地采纳了常委会组成人员的审议意见和建议,结合湖南实际情况,突出了规范的重点,更有针对性和可操作性,并对进一步完善二次审议稿提出了一些修改意见和建议。会后,法工委根据常委会会议的审议意见,对二次审议稿进行了修改,并携修改稿赴长沙市芙蓉区等地进行了调研。4月25日,法工委主要负责人主持召开了省人大内司委、省公安厅等单位参加的立法协商会,对修改中存在的主要分歧进行了协商。5月8日,法制委员会召开第十二次全体会议,对修改稿进行了统一审议,提出了进一步修改的意见。此后,法工委携修改稿赴永州进行了立法调研,到云南进行了学习考察,并根据审议和调研的意见作了修改。7月4日,法制委员会召开第十三次全体会议,对修改稿又进行了统一审议。7月25日,主任会议听取了法工委有关修改情况的汇报,决定由法工委继续研究修改和协调。9月18日,省人大常委会副主任谢勇主持召开了省人大法制委、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省人大内司委、省公安厅等单位有关负责同志参加的协调会,对修改稿中的有关问题进行了协调。10月中旬,省人大常委会副主任于来山、谢勇和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主要负责同志再次就有关问题走访了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11月11日,法制委员会召开第十六次全体会议,对修改稿再次进行了统一审议。根据常委会会议审议、基层调研、协调会以及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的答复意见,法工委会同有关部门进行了多次修改,数易其稿,形成了《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办法(草案•三次审议稿)》(以下简称三次审议稿)。11月17日,主任会议听取了法制委员会关于办法草案审议结果的报告,决定将三次审议稿提请本次常委会会议审议。
法制委员会审议认为,该办法草案经过常委会两次审议和多次修改,与国家法律、行政法规不相抵触,符合我省实际情况,建议提请本次常委会会议审议并表决。现将主要修改情况说明如下:
一、关于禁毒宣传教育
1、基层禁毒宣传。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建议进一步加强基层的禁毒宣传工作,调动社区参与禁毒工作的积极性,有关部门应当加大对社区禁毒宣传工作的指导和支持。据此,三次审议稿增加一条作为第十条,规定:“城市街道办事处、居民委员会应当加强社区禁毒宣传教育,落实禁毒防范措施,促进和谐社区建设;依托社区服务中心、宣传文化站、法制宣传橱窗等社区公共服务设施,建立禁毒宣传教育园地,开展禁毒公益宣传。”“乡镇人民政府、村民委员会应当依托农村有线广播、墙报宣传栏等宣传手段,在农贸集市等人群集中地点开展禁毒宣传教育。”“公安、司法行政、卫生、文化、教育、民政等部门应当加强对基层禁毒宣传工作的指导和支持。”
2、学校禁毒教育。根据上位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教育部有关文件精神,三次审议稿第十二条第二款规定:“各级各类学校应当按照教育大纲规定的课时要求,结合不同年龄段学生的特点,组织开展禁毒教育活动,并将年度宣传教育情况书面报告教育行政部门。”
二、关于社区戒毒和社区康复
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认为,社区戒毒和社区康复是做好禁毒工作的一个重要环节,建议进一步明确社区戒毒、社区康复的有关具体措施。根据禁毒法和戒毒条例的有关规定,结合我省有关政策文件的精神,三次审议稿第二十八条规定:“乡镇人民政府、城市街道办事处应当根据工作需要,成立社区禁毒工作领导小组,配备社区戒毒(康复)专职工作人员,制定社区戒毒(康复)工作计划,落实社区戒毒(康复)措施。”“社区戒毒(康复)专职工作人员、社区民警、基层司法行政工作人员、社区医务人员、社区戒毒(康复)人员的家庭成员以及禁毒志愿者共同组成社区戒毒(康复)工作小组,具体实施社区戒毒(康复)。”第二十九条规定:“乡镇人民政府、城市街道办事处和社区戒毒(康复)工作小组应当采取下列措施管理、帮助社区戒毒(康复)人员:(一)戒毒(康复)知识辅导;(二)教育、劝诫;(三)职业技能培训,职业指导,就学、就业、就医援助;(四)其他帮教措施。”
三、关于涉毒特殊人群收治场所
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认为,为了加强对涉毒违法犯罪特殊人群的打击和管理,依法设立收治专门场所确有必要。根据监狱法、看守所条例等规定,结合省人民政府拟研究出台涉毒特殊人群收治场所管理的有关规范性文件等实际情况,三次审议稿第三十四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根据禁毒工作需要,可以依托拘留所、强制隔离戒毒所、看守所、监狱,按照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设立对涉毒违法犯罪的患有艾滋病、恶性肿瘤、尿毒症等严重疾病的特殊人群进行治疗和管理的专门场所。具体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制定。”
四、法律责任
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认为,应当进一步加大对吸毒、贩毒等毒品违法犯罪行为的打击力度,三次审议稿在法律责任一章中增加了两条关于毒品违法犯罪行为的处罚,即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并在第四十条第一款增加了未取得快递业务经营许可经营快递业务等违法行为的处罚,在第四十四条增加了公安机关等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有包庇纵容毒品违法犯罪人员、擅自处分查获的毒品等违纪违法行为应当依法承担行政或者刑事责任的规定。
五、其他
1、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针对我省毒情形势愈发严峻的现状,公安机关应当加大对毒品违法犯罪的巡查和打击力度。据此,三次审议稿增加一条作为第十八条,规定:“公安机关及其派出机构应当加强对毒情严重地区的日常监督检查,并结合农村地区的地域特点,加强巡查,采取措施,打击毒品违法犯罪活动。”
2、为加强对在校学生吸食、注射毒品行为的教育和管理,三次审议稿增加一条作为第十九条,规定:“各级各类学校发现在校学生有吸食、注射毒品行为的,应当予以制止,并配合公安机关和学生家长督促其戒毒,对戒除毒瘾返校的学生应当进行心理疏导。”
此外,还对部分条文的顺序和文字作了调整、修改。
以上报告和三次审议稿是否妥当,请予审议。
编辑:redclou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