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11月22日在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三次会议上
省人大常委会委员
省人大法制委员会委员 宋凯楚
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了《湖南省乡镇财政管理条例(修订草案•二次审议稿)》(以下简称修订草案二次审议稿)。常委会组成人员审议认为,修订草案二次审议稿较好地采纳了上次常委会的审议意见和其他方面的意见,同时提出了进一步修改完善的意见和建议。会后,法工委会同有关方面对修订草案二次审议稿进行了修改;10月21-24日,赴邵阳市、隆回县、衡东县开展了立法调研,根据调研情况再次进行了修改;11月上旬赴重庆进行了立法学习考察。法工委在综合各方面意见、建议的基础上,对修订草案二次审议稿进行了第三次修改。11月11日,省人大法制委员会召开第十六次全体会议对条例修订草案进行了统一审议。省人大财经委有关人员列席了会议。会后,法工委再次进行修改,形成了修订草案三次审议稿(以下简称三次审议稿)。期间,法工委还召集县乡人大,政府监察、财政等部门和机构及村民委员会负责人,对条例修订草案开展了立法中评估。11月17日,主任会议听取了法制委员会关于修订草案审议结果的报告,决定将三次审议稿提请本次常委会会议审议。
法制委员会审议认为,修订草案经过两次审议和多次修改,已趋于成熟,与国家法律、行政法规不相抵触,符合我省实际情况,建议提请本次常委会会议审议并表决。现将修改的主要情况汇报如下:
1、常委会组成人员审议认为,需要进一步研究是否要求全省所有的乡镇一律编制预算,建议区分不同情况。据此,根据新修订的预算法,结合我省实际情况,三次审议稿第八条增加第三款,即“经省人民政府批准,特别贫困的乡、民族乡的预算草案、决算草案,可以由县(市、区)人民政府代编”。此外,根据调研反映,目前我省多数乡镇财政实行的是乡财县管体制,且多数乡镇预算草案的编制不够规范,与新修订的预算法关于一级政府应当编制一级预算的要求不相适应,据此,三次审议稿在第七条第二款规定,乡镇预算收入和支出范围由县(市、区)人民政府按照预算法的规定确定;在第八条第一款规定,乡镇财政机构应当按照县级财政部门提出的乡镇预算编制要求和核定的有关基本支出标准来具体编制预算草案。同时在第八条第二款中明确要求县级财政部门应当加强对乡镇预算草案编制工作的指导,保证过渡阶段预算编制工作的有序进行。(三次审议稿第八条)
2、根据常委会组成人员的审议意见,修改、完善了乡镇财政机构的职责,将二次审议稿第四条第二款修改为:“乡镇财政机构具体负责预算编制管理、乡镇居民补贴资金发放、财政性资金监督管理、国有资产资源和乡镇债权债务管理、组织协调收入征收以及乡镇单位财务管理等工作。”(三次审议稿第四条第二款)
3、根据常委会组成人员的审议意见,将二次审议稿第六条修改为:“省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县级基本财力保障机制,完善转移支付制度,督促县(市、区)人民政府履行乡镇基本财力保障责任。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其职责履行相应的保障责任。”“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明确乡镇基本财力保障范围和标准,及时、足额落实保障资金,不断提高保障水平。”(三次审议稿第六条)
4、根据常委会组成人员的审议意见,将二次审议稿中第十条与第三十条合并为三次审议稿第二十九条,即“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副主席可以组织代表就财政管理事项进行视察、调查,乡镇人民政府及其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配合,如实反映情况”。(三次审议稿第二十九条)
5、根据财政管理实际,将二次审议稿第十九条第三款修改为:“由上级有关部门管理并在乡镇区域内实施的项目,乡镇人民政府财政机构应当协助上级有关部门核查和监督项目资金使用情况。”(三次审议稿第十八条第三款)
6、根据常委会组成人员的审议意见,将二次审议稿第三十一条修改为:“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举行会议时,代表就预算草案、决算草案和有关财政管理问题依法提出询问或者质询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财政机构应当作出答复。”(三次审议稿第三十条)
7、根据常委会组成人员的审议意见,将二次审议稿第三十五条修改为:“乡镇人民政府对外投资、处置资产、使用大额资金以及实施其他重大财政经济业务事项,应当遵守行政程序规定,在集体审议的基础上作出决策。”(三次审议稿第三十四条)
8、根据常委会组成人员的审议意见,因二次审议稿第四十条关于违反预算的法律责任上位法已作规定,故删除该条。
9、根据常委会组成人员的审议意见和现实情况,将二次审议稿第四十三条修改为:“街道办事处的财政资金、资产债务管理及其监督活动,参照本条例执行。”(三次审议稿第四十一条)
此外,还对二次审议稿部分条文的文字作了修改。
以上报告和三次审议稿是否妥当,请予审议。
编辑:redclou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