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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经济发展新常态下 “税收法定”的思考

来源: 作者:黄伟庐 编辑:redcloud 2015-05-03 15:54: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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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经济发展新常态下 “税收法定”的思考
 
   民以德治家,国以税兴邦。
   在我的记忆中对“税收 ”的概念,有一个故事、一首对联和取消农业税让我对税收有截然不同的感觉。一个故事是清道光时两江总督陶澍的故事。某年,湖南大旱,田地荒芜,民不聊生。陶澍得知,欲直本上奏,又恐皇上不悦。冥思苦想,遂得妙计:先派人于皇宫花园新筑高墙,以蜜蜂粘贴其上,成“湖南免税三年”文字;后邀皇上游园赏花。皇上见有新墙,龙颜大悦;走近细看,失声念道:“湖南免税三年”。陶澍一见皇上开口,马上发话:“皇上有旨——湖南免税三年!”道光自知失口,但已无法收回;于是,湖南免去三年赋税。另一首对联是讲袁世凯统治期间,军阀混战,民不聊生,反动政府横征暴敛,广大人民仍陷于贫困的现实,有这样一副对联:“民国万税 ,天下太贫”。第三个事情是2005年12月29日,第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19次会议经表决决定,《农业税条例》自2006年1月1日起废止。宣布全面取消农业税,从而使在中国大地上延续了2600年的“皇粮国税”——农业税,终于走进了历史。农业税被全部取消,9亿中国农民因此获得了实实在在的优惠。
 
    我先后从事过教育工作、乡镇工作和市直机关工作。在近30年的工作历程中,不同的工作岗位对国家税收政策有不同程度的了解,特别是近五年来在人大机关工作以后,由于工作方面的原因,比以前更多的接触税收工作,听取税收工作汇报、出席税收工作会议、担任税收工作特邀监督员,对税收法律政策有了更深层次的学习和了解。税收是共和国的血脉,是共和国大厦的基石,在这沸腾的血液中流淌着每一位纳税公民的辛勤汗水。国家财政收入有90%以上来源于税收,它已成为国民经济的支柱 。税收指政府依照法律规定,对个人或组织无偿征收实物或货币的总称。税收则由政府征收,取自于民、用之于民。税收具有无偿性、强制性和固定性的特征,税收三性是一个完整的体系,它们相辅相成、缺一不可。
  2015年3月15日,十二届人大三次会议表决通过了立法法修正案,此次修法最引人注目的莫过于税收法定条款的变迁,将税收基本制度立法保留单列为一项,进一步明确了税收法定内涵,即“税种的设立、税率的确定和税收征收管理等税收基本制度”只能制定法律。这是贯彻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的重要举措,也是落实税收法定原则的必然要求。税收立法如何体现公平税负、量能课税的原则,树立了民主、科学立法的典范。
  在推进“四个全面”治国理政战略布局的今天,税收法定的原则涵盖了税收立法、执法、司法、守法各个环节,其实质是法治信仰、法治精神、法治原则在整个税收领域全面、深入融合的认识实践过程。税收法定是税收法治建设的重大目标。正如美国大法官霍姆斯所言:“税收乃文明之对价”。税收上关国计、下系民生,是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要基础和手段,涉及经济、政治、文化、社会、生态等各个领域。推进税收法治建设,必须按照税收法定的要求,通过税收基本制度法律化来推动税收工作法治化,实现税收领域的良法善治,促进和保障税收治理的现代化。
 税收法定原则,是指由立法者决定全部税收问题的税法基本原则,即如果没有相应法律作前提,国家则不能征税,公民也没有纳税的义务。税收主体必须依且仅依法律的规定征税;纳税主体必须依且仅依法律的规定纳税,税收法定原则是税法中的基本原则。税收法定原则包括以下三个部分:一是税种法定。税种必须由法律予以规定;一个税种必定相对应于一税种法律;非经税种法律规定,征税主体没有征税权力,纳税主体不负缴纳义务。二是税收要素法定。税收要素必须由法律明确规定。税收要素包括征税主体、纳税主体、征税对象、税率、纳税环节、纳税期限和地点、减免税、税务争议以及税收法律责任等内容。三是程序法定。税收关系中的实体权利义务得以实现所依据的程序要素必须经法律规定,并且征纳主体各方均须依法定程序行事。
 进一步完善税收立法是基础。加快提高税收立法级次,进一步强化税法权威,是现阶段税收立法的重头戏,也是本次立法法修改的基本取向。必须重视税收立法的规律性、系统性。完善税收立法,既要进一步发挥全国人大以及具有立法权的地方人大常委会的立法主导作用,做好税收法律立法工作,又要立足现实国情税情、遵循法治规律,严格按照立法法和税收法律的规定,做好税收行政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立改废释工作,充分发挥各个层级税收法律规范的作用,为落实税收法定原则提供牢固的制度基础。
进一步强化税法实施。法律的生命在于实施。没有税法的有效实施,就不可能有税收法定原则的真正落实。税法的实施关系方方面面,需要各方的协同配合与全社会的共同努力。在经济发展新常态下,税务系统应当树立法治信仰、强化法治思维、运用法治方式,依法履行税收工作职能,依法科学民主决策,提高税收制度建设质量,坚持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最大限度规范税务人、最大限度方便纳税人,以全面推进依法治税推动税法实施。
  税收法定是宪法性原则,是税收的最高原则。 我国《宪法》第56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依照法律纳税的义务。”这是税收法定原则的宪法根据。“无代表则无税”。宪法确立保障生存权、有支付能力、公平税负、量力负担和便利等符合宪法原理的税收原则或总政策,是现代法治社会的基本要求和特征。公民纳税具有个人委托国家代为完成自己所必须而又无力提供的公共产品和公共服务的性质,纳税人是在为自己纳税,是出于自身需要并依据法律决定和监督着税收事项。纳税人有权只依照符合宪法规定程序和精神的法律承担交付税收的义务,拒绝交纳宪法和法律规定之外的一切苛捐杂税,有权基于宪法原理关注和参与税收的全过程,而政府则必须按照纳税人的要求提供公共产品和公共服务。《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条规定:“税收的开征、停征以及减税、免税、退税、补税,依照法律的规定执行;法律授权国务院规定的,依照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任何机关、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擅自作出税收开征、停征以及减税、免税、退税、补税和其他同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决定。”这一规定较全面地反映了税收法定原则的要求,使税收法定原则在税收法制中得到了进一步的确立和完善。
美国富兰克林说:“这世界只有死亡和缴税是无法避免的”。 税收取之于民、用之于民。只有使发展成果体现在人民生活水平和质量的提高上,才能真正实现社会和谐,这就是税收促进发展,发展为了人民生活的意义所在。在经济发展新常态下,我们要把握规律性、注重阶段性,以税收良法善治为追求,坚持实质法定、持续推进,立良法、重实施、求善治,实现目标与过程的统一,在更高层次、更高水平上落实税收法定原则。   
(作者:黄伟庐  工作单位:涟源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 
  职务:涟源市人大常委会委员、市人大办公室副主任 
  电话: 13973891383 )
  参考书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
   3.《光明日报》:张学瑞 《落实税收法定是目标和过程的统一》
4.《陶澍的故事》
5.《民间对联拾趣》
6.《法律的生命在于实施-霍姆斯个人文集》

作者:黄伟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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