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2013年11月26日在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上
省交通运输厅厅长 刘明欣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受省人民政府委托,我就《湖南省交通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条例(草案)》(以下简称《条例(草案)》作如下说明:
一、制定本《条例》的必要性
近年来,我省交通基础设施建设进入了快速发展时期,连续几年总投资额均超过700亿元,为建立便捷的交通网络,推动经济社会快速协调发展奠定了良好基础。但由于交通建设工程周期长、环节多、参与方多、作业环境复杂等特点,其质量安全状况以及监督管理上还存在不少问题,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是工程质量安全达不到要求,质量安全事故呈现易发状态。8•13凤凰桥坍塌、5•19炎汝高速公路隧道爆炸等事故,造成了群众生命财产的重大损失,严重影响了我省形象。二是从业单位规避政府监管。一些项目未执行基本建设程序、未办理施工许可或者未办理质量安全监督手续就擅自开工建设。三是从业人员管理混乱。从业单位聘用没有资质或者资质达不到要求人员从业的现象时有发生;监理人员以及施工单位主要管理人员、技术人员挂名、擅自更换等现象比较普遍。四是从业单位质量安全保证体系不完善。建设单位盲目压缩设计周期和施工工期;监理单位不切实履行监理职责;施工单位在施工过程违背基本的职业道德, 以次充好、偷工减料;安全费用的确定、使用和支付以及安全培训教育制度不规范等等。五是法律依据不完善。现行的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的法律依据,对交通建设工程领域的公益性、开放性以及技术专业性等特性及其质量安全监督管理的特殊要求不能满足。 因此,为进一步加强交通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规范从业单位、从业人员的质量安全行为,解决监督管理中存在的实际问题,提高交通建设工程质量安全,完善交通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法律体系,有必要制定本《条例》。
二、起草和审查过程
为做好《条例》的起草工作,省交通运输厅成立了起草工作领导小组,制定了工作方案,组织起草了《条例(送审稿)》,经厅务会审定, 向省政府呈报了《条例(送审稿)》。
省政府法制办收到《条例(送审稿)》后,在省政府门户网向社会公开征求了意见;书面征求了14个市州政府和省发改委、省公安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环保厅、省水利厅、省质监局、省安监局等省直部门的意见;分别召开了建设单位、设计和施工单位以及监理和试验检测单位参加的3个征求意见会;召开了行业专家和法律专家参加的专家论证会;召开了省发改委、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环保厅、省水利厅、省质监局、省安监局等省直部门参加的协调会;会同省交通运输厅到长沙市、岳阳市进行了调研。省政府法制办根据各方面意见进行了协调,会同省交通运输厅对《条例(送审稿)》进行反复修改,九易其稿。10月 12日,《条例 (草案)》经省政府第14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条例(草案)》共6章46条,主要对交通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体制、质量管理、安全管理和监督检查等内容进行了规定。
三、需要说明的几个问题
(一)关于管理体制。按照现行的管理体制,交通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机构(以下简称质安管理机构)根据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的委托开展行政执法工作。这种管理体制,不能满足交通建设工程专业技术特性,与我省交通建设发展形势不相适应,不利于充分发挥质安管理机构的行政管理职能,保证交通建设工程的质量安全。因此,根据现实需要,借鉴《辽宁省建设工程质量条例》和《民航专业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的做法,《条例(草案)》明确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所属的质安管理机构负责交通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的具体监督管理工作。《条例(草案)》第3条第2款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交通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其所属的交通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机构负责具体监督管理工作。
(二)关于质量管理。《条例(草案)》通过规范从业单位、从业人员的质量行为以及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使用安装,保证交通建设工程质量。一是规定了施工视频记录,采取信息化的手段对施工过程进行监控。第13条规定,施工单位对地质条件、结构复杂的重点部位、隐蔽工程或者返工可能造成较大损失的工程,应当采取视频等信息化手段记录施工过程并建档保存。二是规定了材料溯源,为确定材料责任人和防止不合格材料进入交通建设领域提供依据。第15条规定,建设、施工单位应当将建筑材料的生产商、销售商、出厂合格证明或者检验合格资料、规格、型号、性能、数量、价格等信息记录存档,在工程设计使用年限内保存。三是规定了试验检测单位选择方式, 以提高试验检测质量和规范质安管理机构行为。第20条规定,对符合法定招标条件的交竣工质量检测服务,质安管理机构应当采取招标投标方式委托具备资质的试验检测单位对工程质量进行检测。四是规定了质量安全后评价,为提高决策、设计、施工管理水平和建设资金的使用效率,科学制定政策提供依据。第21条规定,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组织工程质量安全情况后评价,编制评价报告,报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审查。
(三)关于安全管理。为保证交通建设工程安全,《条例(草案)》主要在以下方面进行了规定。一是规定了“三同时”制度,以解决目前存在的安全设施后设计、后施工、后投入使用的问题。第24条规定,建设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确保项目安全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 同时投入使用。二是规定了安全风险评估,将风险关口前移, 防患于未然。第 25条规定,建设单位在交通建设工程开工前,应当对建设过程中可能存在的重大安全风险进行评估。三是规定了安全监理细则,细化监理单位及监理人员的履职行为。第29条规定,对本条例第28条所列危险性较大的工程,监理单位应当编制专项监理细则,明确安全监理方法、措施和控制要点。
(四)关于监督检查。《条例(草案)》详细规定了质安管理机构的监督职权和监督方式,增设了重点检查名单制度,完善了从业单位、从业人员信用评价制度,增加规定信用评价结果的运用。一是增设了重点检查名单制度, 以实现监督检查力量科学配置。第34条规定,从业单位对质量安全问题不进行整改、多次整改仍然不符合要求,或者自发生重大以上质量安全事故之日起三年内的,质安管理机构应当将其列入质量安全重点检查名单,加强监督检查。二是完善了信用评价结果的运用,防止质量安全行为不符合国家规定的从业单位和从业人员进入交通建设领域。第35条第2款规定,从业单位、从业人员的信用评价应当作为交通建设工程潜在投标人资格审查的重要条件。
以上说明,请予审议。
来源:湖南人大网
编辑:redclou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