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出台的航道法规定,除了三项工程,其他建设与航道有关的工程均需在工程可行性研究阶段就建设项目对航道通航条件的影响作出评价。有记者提出,这种评价对相关的工程建设是否具有一票否决权?段京连解释说,实践中,拦、跨、临航道工程造成碍航、断航的问题突出,因此,航道法规定了这样一项制度,一定要进行通航条件论证,这是前置条件。但不能单纯地理解为这是一票否决。
“在法律起草过程中,从来没有这种思想在指导我们。”航道法规定,不符合通航的要求,就进行补充研究后重新来审核。所以不能说是一票否决。(责任编辑:陈柳)
来源:法制日报
作者:席锋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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