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牢铸法治基石

来源:湖南日报 作者:刘文韬 张斌 编辑:redcloud 2016-07-26 15:16: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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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图①8月4日,湖南省城市综合管理条例立法工作座谈会现场。 陈柳 摄

    图②7月26日晚,洪江古商城所在地洪江区的泰格林纸业源源不断地往天空排着废气。今年,湖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列入了全省立法计划,并已进行了立法听证。童迪 摄

    图③10月20日,道县营江乡白地头村农民将晚稻秸秆进行焚烧处理,严重污染环境。加大大气污染物排放行为的法律管控成为湖南环境管理的当务之急。何红福 摄

    图④2月7日,长沙人才市场,2014新春首场大型人才招聘会现场。今年,湖南省人力资源市场条例列入正式立法项目。李健 摄

    图⑤安全生产宣传照片

    2013年2月25日,长沙县举办的新春首场人才招聘会现场。2014年,湖南省人力资源市场条例列入正式立法项目。刘尚文 摄

    
    法律是治国之重器,良法是善治之前提。

    加强立法论证,抓好立法调研,开展立法听证……近年来,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坚持把提高立法质量摆在首位,积极推进科学立法、民主立法,努力使法规立得准、能管用,为我省经济社会发展和民主法治建设提供了坚实保障。

   
严把立法“入门关”,规范立法计划编制

    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三次会议11月22日召开。在这次常委会议上,备受社会关注的《湖南省人力资源市场条例(草案)》将进行第3次审议。

    就业是民生之本。2012年,我省拟对人力资源市场条例进行立法,但省人大常委会经过一番调研后,认为立法条件还不成熟,有些情况和问题还需进一步调研论证和协调解决,因此将其列入了2013年立法继续调研论证项目。

    2013年,法工委对该条例立法再次进行论证,在确认立法条件成熟的情况下,方将其正式列入了2014年立法计划。今年7月,该条例草案提交省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进行首次审议。

    从酝酿到立项,再进入审议阶段,人力资源市场条例的立法工作迄今已走过了3个年头。而近年来,一部法规历经多年方最终制定出台的情况在我省已屡见不鲜。

    “立法是推进法治建设的前提和基础。因此在每一部法规的制定过程中,必须严格把关,确保立法科学。”省人大法制委员会副主任委员、省人大常委会法规工作委员会副主任吴秋菊说。

    吴秋菊告诉记者,以前,由于机制不够完善,对立法计划项目调研论证不足,致使立法工作存在重数量、轻质量等情况。有时一部法规草案未经充分调研论证就递交常委会审议,至于是否符合立法要求、立法条件是否成熟等因素,也就没有考虑进去,影响了立法质量。

    为改变这种状况,省人大常委会就完善立法机制、严把立法“入门关”进行了积极探索。2012年,省人大常委会制定了《湖南省人大常委会年度立法计划编制规则》,明确编制年度计划的原则,建立立法项目库制度,确立立项论证制度,促进年度立法计划编制工作进一步规范化、制度化,增强了立法工作的计划性、科学性。

    今年初,按照年度立法计划编制规则要求,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会同省政府法制办在对23个立法建议项目逐个论证的基础上,完成了2014—2015年度立法计划的编制,其中有5个立法建议项目因未符合立法要求而未入。

    “开门立法”,扩大公民对立法有序参与

    大气防治情况有没有考核?信息如何公开?罚款的区间浮动是否太大?环保部门执法能力是否足够……

    10月27日,包括机关干部、大学老师、律师、普通市民在内的23名听证代表早早赶到省环保厅会议室,就事关切实改善大气环境质量的《湖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草案·初稿)》进行听证。

    会场上,听证代表踊跃发言,一条条意见被摆上了台面,公众的心声被放大。

    对于听证代表们的呼声建议,与会的省人大环资委、法制委和省政府法制办等单位负责人表示将进入认真研究吸纳,使条例能充分兼顾公众意志。

    坚持“开门立法”,是去除“部门利益法律化”的科学路径。当前,由于一些法规草案多由相关政府部门代拟,这些部门在草拟过程中常常将有利于自身利益的“私货”塞进法规中,如果在此后的立法过程中因征求社会各界意见不够广泛,容易出现“部门利益法制化”现象。

    对此,省人大常委会积极拓展人民参与途径,坚持民主立法。一方面,扩大公民对立法的有序参与,坚持每年向社会广泛征集立法建议项目,并通过公布法规草案、书面征求意见,以及召开座谈会、听证会、论证会等多种形式,广泛征求意见,把听取人民意见贯穿于立法工作全过程。另一方面,创新调研方式,采取个别走访、分别走访的形式,分别听取行政管理部门、行政管理相对人、人大代表的意见、建议,并注重咨询相关方面专家的立法意见、建议。

    2013年,省人大常委会共制定和修订法规5件。正是由于坚持民主立法,确保了立法质量。为修订好实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办法和选举法办法,立法调研组带着问题深入村组,广泛听取基层干部和村民意见,使修订后的条文更加符合农村实际。在制定乡村公路条例过程中,省人大常委会多次与省政府协商沟通,反复修改,使条例务实管用、操作性强。

   
加强立法后评估,立法工作机制进一步完善

    10月24日,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举行第48次主任会议,听取省人大法制委员会关于《湖南安全生产条例》立法后评估情况的报告。这份立法后评估报告,既充分总结了条例实施后取得的成效及立法经验,又客观分析了存在的主要问题,并对今后的立法工作提出了建设性建议。

    立法后评估,是提高立法质量、改善法律实施的重要途径和方式。

    2007年省人大常委会曾对《湖南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等3部法规进行了立法后评估,并取得了一定的成效。2013年,省人大常委会加强了建立立法评估制度的探索力度,对《湖南省旅游条例》开展了立法后评估,今年又对《湖南省安全生产条例》开展了立法后评估工作。

    在对《湖南省安全生产条例》进行立法后评估过程中,省人大常委会组织的立法后评估协调小组通过在网上和问卷调查公开征求意见、深入生产经营单位开展专题调研,以及召开专家论证会等形式,广泛采集评估信息,之后由省安监局和湖南大学中国法治评价研究中心分别对条例实施的整体情况和条例的立法质量进行评估,形成了部门评估报告和委托评估报告。在此基础上,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综合各方面收集到的意见及建议,多次修改、完善,最终形成了条例的立法后评估报告。

    通过近两年对两部法规的立法后评估实践,对立法后评估工作的具体程序、内容、方法和评估报告的运用在探索之中逐渐明确。结合实践,今年10月,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完成了《湖南省地方性法规立法后评估办法(草案)》的拟定,只待省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讨论批准后便可于明年施行。

    办法草案对立法后评估工作的评估组织、评估内容和标准、评估方法,以及评估报告的内容和运用等均作出了详细规定。

    “这是对我省立法工作机制的进一步完善,从而使立法后评估工作规范化、常态化、科学化。”吴秋菊说。(责任编辑:陈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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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刘文韬 张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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