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月28日,中共十八届四中全会审议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正式发布。《决定》指出,将每年12月4日定为国家宪法日。同一天,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了关于设立国家宪法日的决定草案,拟以立法形式将12月4日设立为国家宪法日,在全社会开展宪法意识、宪法观念、宪法权威的宣传教育活动。
学界关于设立“宪法日”的提议,最早可追溯至1982年12月4日。那一天,正是现行宪法颁布之日。19年后的2001年12月4日,中共中央、国务院将这一天确定为首个全国“法制宣传日”,旨在“进一步提高全民的法律素质和全社会法治化管理水平”。13年来,“四五普法”已推进到了“六五普法”,“法制宣传日”每年都得到了坚持。
从“法制宣传日”到“宪法日”的升级,并不是后者取代前者,而是在“法制宣传日”的基础上,突出宪法的权威,以利于在整个社会营造出尊宪、守宪和护宪的氛围。依法治国首先是依宪治国,依法执政首先是依宪行政。宪法不仅是“众法之法”,也是“根本大法”。宪法拥有最高法律效力和不容置疑的权威与尊严,如果宪法不被信仰,法治必然是无源之水。
“法律必须被信仰,否则它将形同虚设。”在我们这样一个宪法文化积淀相对较少的国度,要全面推进法治建设,既需要以宪法的实施来宣示宪法自身的生命力,又需要辅以宪法宣传和宪法文化的浸润,使民众时时感念于心,在日积月累中增强对宪法的尊崇与敬畏。
对中国来说,宪法是个舶来品。自满清1908年制定《钦定宪法大纲》起算,宪法在国家层面进入国人视野亦不过106年光景。自清末始,曾出现“君主立宪”“虚君立宪”“资产阶级共和宪法”等名词,但并没有培育出深入人心的宪法信仰。
新中国成立65年来,在曾起“准宪法”作用的《共同纲领》之外,我们已有了“54宪法”“75宪法”“78宪法”与“82宪法”这4个文本。今天我们回望过去,“82宪法”颁布以来这32年的发展历程,已为“宪法日”的设立提供了足够的理由。一方面,政治、经济、社会的飞速发展需要宪法权威来捍卫;另一方面,尊崇宪法、遵守宪法、维护宪法需要更多宪法文化和宪法理念的支撑。
当然,要让宪法成为众所敬畏和尊奉的“众法之法”,成为依法治国和依法执政的基石,仅有对宪法的宣传是不够的。关键还在于,要有一个有效的宪法监督机制,确保违宪行为都能得到及时纠正。而这些纠错个案,又将是“宪法日”最生动和最鲜活的宣传材料。
十八届四中全会特别提出,“健全宪法实施和监督制度,完善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宪法监督制度,健全宪法解释程序机制”,其深意正在于通过激活宪法的实施和适用,为宪法意识、宪法观念和宪法权威的深入人心提供生命之水。(责任编辑:刘舒尹)
来源:新华每日电讯 2014年10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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