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制日报讯 正在北京举行的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近日分组审议了关于设立国家宪法日的决定草案。常委会组成人员普遍赞成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立法形式设立国家宪法日。
常委会组成人员普遍认为,刚刚举行的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对保证宪法实施提出一系列重要举措,对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确保宪法实施,具有重大的现实意义和深远的历史意义。宪法是我国的根本法,国家以根本法形式确立了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地位,确定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反映了我国各族人民共同意志和根本利益。我国宪法以至高无上的法律地位,有力保障了人民当家作主,有力促进了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有力推动了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进程,有力促进了人权事业的发展,有力维护了国家统一、民族团结、社会稳定。保证宪法实施,重要前提就是增强全社会的宪法意识,维护宪法权威。全国人大常委会以立法形式作出设立国家宪法日决定,反映了党和人民的意志,有利于在全社会加强宪法的宣传教育,树立忠于宪法、遵守宪法、维护宪法的意识,有利于进一步维护宪法权威,捍卫宪法尊严,保证宪法实施,有利于进一步推动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建设。
一些常委委员还提出进一步完善决定草案的建议。李智勇委员建议将四中全会提出的“依法治国首先是依宪治国”,“依法行政首先是依宪法行政”写入决定中。
欧阳淞委员建议以设立国家宪法日为契机,以领导干部和青少年为重点,进一步加强对宪法的经常性宣传。对违反宪法的行为,要依法及时进行处理。(责任编辑:刘舒尹)
来源:法制日报
作者:陈丽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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