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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立国家反恐怖主义情报中心

来源:法制日报 作者:席锋宇 编辑:redcloud 2016-07-23 05:29: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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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制日报记者 席锋宇 摄

    法制日报北京10月27日讯 今天上午举行的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听取关于提请审议反恐怖主义法草案议案的说明。受委员长会议委托,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副主任郎胜在作草案说明时介绍,草案对反恐怖主义有关工作体制机制责任和安全防范、情报信息、应对处置等手段措施作了规定,是一部包括权力与责任、实体与程序的专门性法律。

    郎胜说,加紧制定反恐怖主义法,对应对当前严峻的反恐怖主义斗争形势,完善反恐怖主义工作体制机制和防范处置措施,提高反恐怖主义工作能力水平,维护国家安全、公共安全、人民生命财产安全,都具有重大的意义。对于制定反恐怖主义法的必要性,郎胜从四个方面进行了详细说明。

    一是,应对当前严峻的反恐怖主义斗争形势,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的迫切需要。当前,我国社会大局总体稳定,但受国际国内等因素影响,反恐怖主义斗争形势严峻复杂,暴力恐怖活动呈现出国际因素影响加大、案件多发频发、网上网下互动等新趋势。在当前形势下,进一步推进反恐怖主义法制建设,解决反恐怖主义斗争中遇到的法律问题和现实困难,有效防范、制止和惩治恐怖活动很有必要。

    二是,完善反恐怖主义工作体制机制和防范处置措施,切实提高反恐怖主义工作能力水平的迫切需要。近年来,我国反恐怖主义工作适应形势任务的发展变化,向实战化转型,在反恐怖主义情报、侦查、防范、应急等各方面都有了新的发展。一方面,工作中不断建立健全的各种基本制度、长效机制,经过实践检验,已经较为成熟,需要通过法律形式固化,进一步提高执行效力。另一方面,由于没有系统明确的法律规定,目前在反恐怖主义工作中,仍然存在相关工作体制机制还不够完善、手段措施不够有力等问题,与当前严峻复杂的反恐怖主义斗争形势不适应,迫切需要通过制定专门的反恐怖主义法予以解决、完善。

    三是,整合反恐怖主义法律规范,完善反恐怖主义法律体系的迫切需要。目前,我国缺少专门的反恐怖主义法,关于反恐怖主义的法律规定散见于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加强反恐怖工作有关问题的决定、刑法、刑事诉讼法、突发事件应对法等法律中。面对当前严峻复杂的反恐怖主义斗争形势,需要制定一部专门的反恐怖主义法,完善我国反恐怖主义法律体系。

    四是,进一步争取反恐国际合作主动权,更好地履行国际反恐公约的迫切需要。恐怖组织及其活动的国际化,要求加强反恐怖主义国际合作。我国加入了主要的反恐怖主义国际公约,并认真履行国际义务。随着我国反恐怖主义国际合作对象和范围不断拓展,进一步完善反恐怖主义法律制度,有利于在国际反恐怖主义合作中把握主动。

    据介绍,在工作体制机制责任方面,草案对反恐怖主义工作领导机构及其办公室以及军队、武警、民兵和相关部门的职责任务作了规定,并规定了相应的保障、监督和法律责任。在安全防范措施方面,草案规定了宣传教育、网络安全管理、运输寄递货物信息查验、危险物品管理、防范恐怖主义融资、城乡规划和技防物防、重点目标保护、国(边)境管控与防范境外风险等措施。在情报信息方面,草案规定建立国家反恐怖主义情报中心和跨部门情报信息运行机制,统筹有关情报信息工作。在应对处置方面,草案规定了建立健全恐怖事件应对处置预案体系,明确了指挥长负责制和先期指挥权,详细规定了可以采取的各种应对处置措施。在国际合作方面,草案规定了反恐怖主义国际情报信息交流、执法合作、国际资金监管合作、刑事司法协助等内容。

    相关链接各国反恐怖主义立法情况

    各国高度重视反恐怖主义立法工作。美国、英国、俄罗斯、德国、加拿大、法国、意大利等国也加强了反恐怖主义立法工作。总体上看,各国反恐怖主义立法形式可以分为3种。一是制定新的专门法,全面规定反恐怖主义各方面工作,形成完整的反恐怖主义法律制度体系。采用这种立法形式的主要有俄罗斯、乌兹别克斯坦、塔吉克斯坦、乌克兰等独联体国家。二是集中修订原有法律,并汇集这些修订条款编纂形成反恐怖主义法。采用这种立法形式的国家主要有德国、法国等大陆法系国家。三是制定新法和修订旧法相结合,即反恐怖主义法中既有全新的专门规定,也有对其他法律修订的条款。英美法系国家多采用此种形式。

    在各国反恐怖主义立法内容方面,一是倾向于作出综合性规定。从内容看,为加大综合防范打击恐怖活动力度,德国、法国、加拿大等国家打破行政法、刑事法、程序法、实体法的界限,将相关内容融为一体,形成反恐怖主义专门法律。也有一些国家反恐怖主义立法主要是反恐怖主义工作的特别规定,不涉及刑事实体内容。二是重视预防恐怖活动。各国反恐怖主义法普遍针对重点目标、危险物品、身份信息、涉恐融资、国边境管理等方面规定了安全防范措施。三是强调情报调查。各国通过修改法律,进一步加强和改善情报工作。四是扩大职能部门的相关权限。例如,英国2005年《预防恐怖主义法》授权对恐怖嫌疑人使用“控制令”的权力,如禁止嫌疑人使用电话或互联网、限制行动和出行、限制与指定人的交流,使用电子佩戴器监视禁止外出的执行情况等。五是明确处置措施。各国对恐怖事件发生后的应急处置也作了相应规定。如俄罗斯2006年《反恐怖主义法》规定,可在反恐怖主义区域实施法律管制,可以限制危险物品流通,限制交通,暂停通信网络服务等。 (责任编辑:刘舒尹)

来源:法制日报

作者:席锋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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