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拟增财产刑,贪贿引入情节考量

来源:三湘都市报 作者:未知 编辑:redcloud 2016-07-23 05:28: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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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闻进行时

    反腐法条

    修正案草案将腐败的刚性数额标准改为“数额+情节”。

    立法解释

    关于“姓名权”的立法解释草案规定,子女可有条件地选取父母姓之外的姓氏。

    “民告官”

    行政诉讼法修改迎来三审,“民告官”范围拟进一步扩大。

    10月27日,刑法修正案(九)草案首次提交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专家认为,此次对刑法中腐败犯罪相关条款进行修改,将腐败犯罪的“全环节”纳入惩治范围,体现了国家打击腐败犯罪的决心。 

    关键词:财产刑

    拟增加“财产刑”

    让行贿人“吐出”不当获利

    刑法修正案(九)草案在涉及对行贿犯罪的处罚条款中,多处增加了处以罚金的内容。而此前在刑法对行贿人的处罚条款中,都没有涉及罚金。

    解读:行贿人通过贿赂官员获得了巨大利益,而在查处贿赂案件过程中,由于立法缺失,很难对行贿人进行经济处罚,使其“吐出”不当获利。

    中国政法大学刑事司法学院教授曲新久认为,如果能够通过财产刑这一法律手段加大对行贿人的惩治力度,无疑将大大增加行贿犯罪的法律成本。

    加强惩处行贿人

    令其难以逃脱刑罚

    草案拟将“行贿人在被追诉前主动交代行贿行为的,可以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的规定,修改为“行贿人在被追诉前主动交代行贿行为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检举揭发行为对侦破重大案件起关键作用,或者有其他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免除处罚。”

    解读:浙江金道律师事务所副主任王全明说,人们一般痛恨索贿受贿行为,却认为行贿人多是“被动”一方,属于“弱势群体”。这种社会认知导致了一种恶性循环,形成一条衍生权力腐败的“犯罪链”,使腐败现象屡禁不绝。

    清华大学法学院教授周光权认为,草案加大了对行贿人员的处罚力度,这意味着有更多的行贿人将被追究法律责任。

    关键词:情节考量

    将腐败的刚性数额标准

    改为“数额+情节”

    草案中删去了对贪污受贿犯罪规定的具体数额,原则规定数额较大或者情节严重,数额巨大或者情节严重,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情节特别严重三种情况。

    解读:一位长期从事刑事审判的法官认为,将贪污数额标准规定为一个具体的数额,难以与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导致实践中一些依法本应入罪或者本应重判的案件,因受数额标准的限制,无法入罪或者难以重判,损害了法律权威。专家表示,本次修改,将刚性的数额标准修改为更有弹性的“数额+情节”模式,将更有利于做到罪刑相当。对于具体定罪标准,可以通过司法解释明确相应标准,使反腐败的司法程序更加符合实际、更加科学合理。

    关键词:反腐圈

    向“身边人”行贿拟入罪

    草案增加规定,为利用国家工作人员的影响力谋取不正当利益,向其亲属等关系密切人员行贿的犯罪。

    解读:华东政法大学教授卢勤忠认为,此次在刑法修正案中增加向关系密切人行贿,扩大了对行贿犯罪的打击范围,原来刑法修正案(七)中增加了关系密切人受贿罪,但是行贿方没有相应的处罚条款,此次将其列入,体现了从严打击腐败的决心。

    关注

    “民告官”范围拟进一步扩大

    27日,行政诉讼法修正案草案三审。这部被称为“民告官”的法律自修改以来就备受社会关注。

    专家指出,现行行政诉讼法规定的受案范围主要是公民的人身权、财产权领域受到行政行为侵害的,可以提起行政诉讼。经过20多年的实践,现在对公民权利的保护已经不仅仅限于人身权和财产权,权利范围在单行法中不断扩大。

    根据各方意见,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经研究,建议在受案范围中增加一项规定:“认为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未按照约定履行或者违法变更、解除政府特许经营协议、土地房屋征收补偿协议等协议的”。同时,增加了相应的判决形式,规定法院可判决被告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

    聚焦

    “姓名权”法律解释草案

    孩子可不随父母姓

    近年来,一些公安人员依据婚姻法“子女可随父姓,可随母姓”的规定,拒绝第三姓落户;而有的父母则根据民法通则,认为公民姓名权禁止他人干涉。这一困境有望突破——27日,关于“姓名权”的立法解释草案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根据草案,子女可以有条件地选取父姓和母姓之外的姓氏。

    孩子究竟跟谁姓?

    原则上应随父姓或母姓

    “草案”明确:“公民原则上应当随父姓或者母姓。”

    子女能不随父母姓吗?

    有正当理由可选其他姓氏

    草案规定,考虑到社会实际,公民有正当理由的也可选取其他姓氏。包括选取其他直系长辈血亲的姓氏;因由法定扶养人以外的人扶养而选取扶养人姓氏;有其他正当理由。

    自选姓氏“口子”开多大?

    专家建议列出“负面清单”

    全国人大代表、农工民主党湖南省委专职副主委蒋秋桃认为,完全放开姓氏选择,既有可能违反公序良俗,也可能对社会管理造成较大冲击。对姓氏选取问题进行立法规范,既要明确公民在什么情况可以选取第三姓,也要列出“负面清单”,明确哪些情况下不可以选取第三姓。(责任编辑:陈柳)


来源:三湘都市报

作者:未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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