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我省交通基础设施建设进入快速发展时期,但其质量安全状况以及监督管理上还存在不少问题,特别是一些从业单位违法分包、层层转包、弄虚作假,严重影响了交通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针对这些情况,省人大法制委员会会同有关部门根据省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此前的审议意见,以及有关法律法规和我省交通建设工程质量与安全生产监管的现状,在反复研究和协调的基础上,对条例草案进行了修改。
三次审议稿规定,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给予不良行为记录,列入“黑名单”,并向社会提供公开查询:将承包的工程转包、违法分包的;弄虚作假,导致交通建设工程质量标准降低的;在较大以上交通建设工程质量与安全生产责任事故中承担主要责任的;其他违反交通建设工程质量与安全生产法律、法规,严重影响交通建设工程质量与安全生产的。凡有这些不良行为记录的单位,自被记录之日起2年内不得参与交通建设工程招投标。
同时,三次审议稿鼓励公众监督,明确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交通建设工程质量缺陷、安全生产隐患、质量与安全生产事故等进行检举和投诉。对检举和投诉,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及其质安监管机构应当及时受理,依法调查处理,并及时答复。对于行政机关发现交通建设工程质量缺陷、安全生产隐患、质量与安全生产事故或者接到有关检举投诉后,不依法及时调查处理的,将对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和质安监管机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负责人依法给予行政处分。(责任编辑:陈柳)
来源:湖南日报
作者:刘文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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