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29日,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次会议继续举行分组会议,与会人员审议行政诉讼法修正案草案时表示,行政诉讼法的制定、修订、执行的力度体现依法行政的程度,草案进一步完善了行政诉讼程序,尤其是取消具体行政行为与抽象行政行为的分类,明确复议案件的被告,规定法院对“明显不当”行政行为的撤销权等,使得相关规范内容更加明确,程序更加公正,针对性和可操作性也进一步增强,有利于解决行政诉讼中面临的“门难进、案难审、判难胜、诉难息”的四难局面。
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吴晓灵认为,行政许可法、行政复议法、行政诉讼法这三部法律就是为约束政府的公权力的设立、行使,给公民提供司法救济的渠道,有利于全社会走向法治的轨道。大家通俗地说行政诉讼法就是民告官的法,什么可以告?什么不可以告?这是一部非常重要的法律。
“番茄文件”等是否可诉
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陈光国在分组审议中表示,现实生活中,地方和部门制定、执行的不合法、不合理的规范性文件比较多。不少规范性文件含有侵犯个人、法人、组织合法权益的行政行为规定,这类情况还比较普遍。
比如贵州省贵阳市白云区委区政府下达的“番茄文件”,要求辖区各单位干部每人买一百斤番茄,为此专门下达文件,强制性采购。这类文件属于公权力的越位,侵犯公民、法人和社会组织权益的行为。
此外还有一种现象,往往效力层级越低的规范性文件,其执行力越强。因为执行者对于自己制发的文件具有执行上的积极性,在一些地方比法律、法规、规章还受用,成为这些地方行政执法的依据。由于目前法律草案未明确规范性文件的可诉性,对法院来说,实际处于不可诉状态,通常难予受理。建议有关机关修改时对此予以思考、研究。
法规相互打架时应依立法法
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王其江建议在二审稿第65条增加一款:“与行政案件涉及的法律法规、自治条例、单行条例、规章存在不一致的,人民法院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的规定确定使用。”理由是司法权的本质是判断权,人民法院在遇到各种法律规范不一致的情况时,立法法规定一系列法律适用规则就是司法机关作出判断的重要依据。
实践中不少法院在审判中遇到各种法律规范不一致时,不敢直接依据立法法规定作出判断,而是向上级法院请示,造成案件久拖不决。建议对立法法规则进一步重申,进一步具体化,以解决法院和法官不敢、不愿意行使法律选择使用权的问题,也为建立完善司法责任制创造条件。
辜胜阻委员说,在行政诉讼中往往会出现法律规定的不一致、有相互打架的现象,在这种情况下,法官是可以根据立法法来自己作出判断的。
强化对行政诉讼监督
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白志健在分组审议时说,与民事诉讼相比,草案规定的检察监督程序只有一个条文(第57条),过于简单,可操作性不强。检察机关办理抗诉案件的期限、能否调查取证等问题,草案都没作出明确。建议在行政诉讼法修改稿第90条后增加一个条文,作为第91条:人民检察院办理抗诉案件的程序,本法没有规定的,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
龚建明委员说,草案加强了检察机关对行政诉讼的监督。
一是进一步明确行政检察监督的范围,要具体。二是切实强化检察监督的方式和手段。现行的行政诉讼法对于行政检察监督只规定了抗诉一种方式,与抗诉方式相比,检察建议能够实现同级监督,具有适用范围广泛、直接、高效,手段相对和缓的优势,建议将检察建议作为对行政诉讼进行监督的一种法定方式。(责任编辑:刘舒尹)
来源:人民日报 2014年8月30日
作者:毛磊 彭波
编辑:redclou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