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2月10日湖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二、本次会议补选湖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委员二名。
三、本次会议的补选,由大会主席团主持。
四、湖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委员的候选人,由大会主席团按应选名额提名。
湖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委员候选人必须是湖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
五、大会主席团将候选人名单提交全体代表酝酿、讨论,并向全体代表介绍候选人的情况。酝酿、讨论候选人在代表团会议上进行,酝酿、讨论后确定正式候选人,进行等额补选。
六、出席会议的代表必须超过全体代表的三分之二才能进行大会补选。
七、补选采用无记名投票的方式,用计算机计票系统计票。代表对选票上所列候选人可以投赞成票,可以投反对票,可以另选他人,也可以弃权。
如果另选正式候选人名单以外的人担任湖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委员,所提人选必须是湖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
计算机计票系统出现故障不能计票时,采用人工计票。
八、补选所投的票数,多于投票人数的无效,等于或少于投票人数的有效。
选票上所补选的人数,多于规定应选名额的,该选票作废;等于或少于规定应选名额的,该选票有效。
九、补选湖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委员,候选人获得全体代表过半数的赞成票,始得当选。
十、补选设总监票人、监票人、总计票人、计票人,以及其他工作人员若干人,在大会主席团领导下负责补选的具体事务。监票人由各代表团从不是候选人的代表中推荐,总监票人由大会主席团在监票人中提名,均由大会通过;总计票人、计票人由大会秘书长派定。
投票结束后,由总计票人向大会执行主席报告投票情况。计票完毕,作出记录,由总监票人签字并向大会执行主席报告补选结果。补选结果由大会执行主席当场宣布。
十一、本补选办法未尽事宜,由大会主席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的有关规定决定。
十二、本补选办法经湖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后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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