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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湖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成立衡阳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筹备组的决定(草案)》的说明

来源: 作者: 编辑:redcloud 2016-09-01 08:17: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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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12月28日在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第二次全体会议上

省人大常委会秘书长  彭宪法
 
主任、各位副主任、各位委员:
  我受省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的委托,现就《湖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成立衡阳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筹备组的决定(草案)》(以下简称《决定(草案)》),作如下说明。
  一、关于成立衡阳市十四届人大三次会议筹备组的必要性
  12月26日,省委衡阳破坏选举案处理工作领导小组向省人大常委会党组、主任会议通报了衡阳破坏选举案的有关情况和涉案代表资格处理建议,衡阳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大部分代表涉嫌违法违纪,应当依法被终止人大代表资格。今天上午和之前,衡阳市所辖各县(市、区)人大常委会和有关选举单位召开了会议,依法接受涉案市人大代表的辞职请求。衡阳市委已向省委报告关于部分衡阳市十四届人大代表辞职的情况,并由省委通知了省人大常委会党组。
根据选举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县级以上的各级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专门委员会成员,辞去代表职务的请求被接受的,其常委会组成人员、专门委员会成员的职务相应终止。辞职的516名衡阳市十四届人大代表中,40名担任衡阳市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职务的,其常委会组成人员的职务相应终止。根据地方组织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人大常委会的决议,须由常委会以全体组成人员的过半数通过方为有效。鉴于衡阳市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的人数现已少于全体组成人员的半数,常委会已经无法行使法律赋予的相应职权。因此,需要成立衡阳市十四届人大三次会议筹备组,行使相应的职权。
  二、关于成立衡阳市十四届人大三次会议筹备组的法律依据
  根据地方组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第(四)项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以及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关于类似问题的答复意见,参照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成立重庆市第一届人民代表大会筹备组的决定”和部分省关于成立所辖设区的市第一届人大第一次会议筹备组的做法,建议由省人大常委会作出成立衡阳市十四届人大三次会议筹备组的决定。
  三、关于衡阳市十四届人大三次会议筹备组的职责
  按照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关于类似问题的答复意见,结合工作实际需要,《决定(草案)》规定了衡阳市十四届人大三次会议筹备组的职责:负责筹备衡阳市十四届人大三次会议的有关事宜;接受由衡阳市选出的部分省人大代表辞职并报省人大常委会备案、公告;接受衡阳市所属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人大常委会报送的代表资格终止的报告并公告(同时公告依法相应终止衡阳市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专门委员会成员职务的人员名单);召集衡阳市十四届人大三次会议。同时,《决定(草案)》规定:筹备组下设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负责审查补选衡阳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等相关工作。
  《决定(草案)》及以上说明,请予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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