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1月25日在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上
省人大法制委员会副主任委员
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主任 肖迪明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主席团交付我委审议的代表议案1件,即:邹学明等十名代表提出的《关于修订〈湖南省人民代表大会议事规则〉第二十条第二款规定的议案》(第15号)。议案提出《湖南省人民代表大会议事规则》(以下简称议事规则)第二十条第二款“代表十人以上联名依法提出的议案,先交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审议并提出意见,再由主席团决定按下列办法处理:(一)列入会议议程;(二)不列入会议议程的议案,在大会闭会期间,由有关的专门委员会研究后,交省人民政府及其所属有关部门、省高级人民法院、省人民检察院、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办事机构办理。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应当对办理情况进行审议,并向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出报告;(三)改作建议、批评、意见处理。”中第二、三项关于代表议案在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的处理方式的规定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及修正后的《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办法》第九条的规定不协调、不一致。同时提出,即使依照目前代表法实施办法的规定,代表议案处理工作在制度上仍有欠缺。有关专门委员会对议案的审议结果报告并不交付常委会会议表决,代表议案的法律后果、法律意义处于不确定状态,没有一个途径进入下一个法律程序,通常是不了了之。建议对议事规则第二十二条第二款进行修改,并提出了修改方案。
我委接到议案后,交法工委进行了认真研究。法工委听取了提案领衔人和常委会联工委的意见。2013年9月2日,法制委召开第七次全体会议对议案进行了审议,并邀请议案领衔人邹学明主任委员列席了会议。我委审议认为,议事规则第二十条第二款规定确实存在与相关规定不一致的问题,需要进行修改。9月17日,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15次主任会议对法制委的审议意见进行了讨论,决定及时对议事规则进行修改。法制委根据主任会议的意见立即启动了议事规则的修改工作,向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提出了《关于提请审议〈湖南省人民代表大会议事规则修正案(草案)〉的议案》。11月29日,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表决通过了《关于修改〈湖南省人民代表大会议事规则〉的决定》,将第二十条第二款修改为:“不列入会议议程的,由大会主席团交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在闭会期间进行审议;有关专门委员会审议后,应当提出是否列入常务委员会或者下一次代表大会会议议程的意见,并向常务委员会提出审议结果报告;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通过的代表议案审议结果报告,应当印发下一次代表大会会议。”同时对其他条款作了相应修改。
以上报告,请予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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