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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乡镇财政管理条例》进行修订

来源:湖南日报 作者:刘文韬 编辑:redcloud 2016-07-23 05:34: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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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报7月30日讯  根据新形势的需要,已施行15年的《湖南省乡镇财政管理条例》将进行修订。今天,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对该条例的修订草案进行了分组审议。

    据介绍,我省乡镇财政管理条例于2000年3月1日起正式施行,为保障基层政权运转,促进城乡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服务城乡统筹发展发挥了重要作用。但随着我省农村经济社会快速发展和社会管理改革深入推进,乡镇财政管理工作面临新形势、新问题。对此,我省将条例的修订列入2013年立法计划调研项目,经过广泛深入的调研、座谈,以及公开征求意见,并多次修改,最终形成了修订草案。

    将乡镇运转经费,包括干部职工的津补贴在内的人员经费、公用经费等按标准全额纳入县级财政预算,既能维护乡镇干部职工的合法权益,又能够让广大乡镇负责人集中精力用于推动发展,维护乡村社会的和谐稳定。对此,修订草案规定,省、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及其财政部门应当完善转移支付制度,建立健全基本财力保障激励机制,督促县级财政按照政策和标准履行乡镇基本财力保障责任,包括乡镇人员经费和公用经费等。乡镇财政收入不能满足其基本支出需要的,县级财政应当给予保障。

    为加强乡镇债务风险控制,修订草案规定,乡镇政府不得自行举借债务。有一定人口规模和经济实力的乡镇确需举借债务的,由县市区人民政府按照有关规定统筹安排和管理。乡镇政府不得违反国家规定擅自提供担保。

    审议中,省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指出,国家法律和行政法规明确规定,除国务院授权或者批准以外,地方政府不得举债。因此建议在修订草案中明确,乡镇人民政府不得以任何方式违反国家规定举借债务或者为单位和个人的债务担保。此外,在基本财力保障方面,应明确省、市(州)政府在科学核定乡镇基本财力保障范围和保障标准,以及建立长效保障机制等方面的职责,并细化县级政府保障乡镇基本财力的具体措施和责任。(责任编辑:刘舒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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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刘文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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