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先,县级人大常委会各工作委员会设置兼职委员缺乏法律依据。我国《地方组织法》第五十三条规定:常务委员会根据工作需要,设立办事机构和其他工作机构。县级人大常委会各工作委员会设置兼职委员,法律没有规定。
其次,县级人大常委会各工作机构属办事机构,不具有独立行使职权的能力。常委会各工作委员会的主要职责就是为常委会履行职权服务,它的一切工作都必须在常委会的安排和领导下进行,而不能独立行使人大常委会的职权,各工作委员会设置兼职委员没有必要。
再次,兼职委员缺乏明确的工作内容。常委会各工作委员会的主要职能是为常委会履行职权服务,由于服务工作带有日常性,不好对一年仅参加工作委员会几次会议的兼职委员的职责和权力不好作出明确,而且仅参加几次会的兼职委员会又不能为常委会履行职权提供一些具体的服务,因而缺乏工作基础,实际上就形同虚设。
最后,各工作委员会设置兼职委员不利于人大常委会对“一府两院”进行监督。监督权是人大常委会的主要职权之一,县人大常委会要对“一府两院”进行监督,其具体工作必须通过各工作委员会来完成。由于各工作委员会的兼职委员大都是从“一府两院”各部门聘请来的,有的兼职委员甚至还是政府有关部门的骨干中坚力量,于此,各工作委员会在组织各兼职委员为常委会履行职责服务时,会产生“既当运动员又当裁判员”、“兼职委员自己监督自己所在部门工作”的现象,同时,还容易导致监督重要信息外泄,造成工作被动,不利于人大常委会对“一府两院”进行有效监督。(责任编辑:刘舒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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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曾润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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