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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大也可撤“老虎”“苍蝇”

来源:原创 作者:曾润生 编辑:redcloud 2016-07-24 03:27: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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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日,云南省委常委、昆明市委书记张田欣因涉嫌违纪,先是被中央免去其中共云南省委常委、委员职务,后是被开除党籍,取消其副省级待遇,降为副处级非领导职务。张田欣因是第2位中纪委未通报接受调查而直接通报免职的“落马”副省级地方官而倍受关注。因为大家普遍认为,“老虎”、“苍蝇”通常需经纪检部门查处后方“落马”,殊不知,对于“一府两院”的“老虎”、“苍蝇”,人大也可直接行使撤职权。
    按照《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规定,人大常委会的组成人员可以撤销副省长、副市长、副县长等的职务,《监督法》第四十四条规定: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可以决定撤销本级人民政府个别副省长、自治区副主席、副市长、副州长、副县长、副区长的职务;可以撤销由它任命的本级人民政府其他组成人员和人民法院副院长、庭长、副庭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审判员,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委员、检察员,中级人民法院院长,人民检察院分院检察长的职务。撤职权是人大常委会的一项基本职权。但在实际工作中,对有未能很好地履行职责甚至有严重违法乱纪行为的任命干部,也没有将其撤职,有的虽然将其撤职也只是在纪检、组织部门对违法活动者作出处理或改任他职后被动作出的免职决定,这无疑给人大常委会行使职权带来不利影响。
    照理讲,“一府两院”的有关官员,如副省长、副市长、副县长等,既然是由人代会选举或常委会任命的,如果他们不能认真履行好自己的职责和义务,那么,人大常委会就应该及时通过有关程序将其撤职。对于常委会组成人员来说,虽然他们不希望看到人大选举或任命的官员“出事”,但更不希望在监督这些官员时,明明认为该官员已不适合继续担任现职,却望洋兴叹、无所作为。
    现实中,官员撤职案通常都是由“一府两院”提起,一般是因为有关官员违法违纪被查处,而人大常委会在其中不过是“例行公事”而已。笔者发现,人大常委会主动提出撤职案十分少见,常委会组成人员书面联名提出的更少。究其原因,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一是法律对撤职的标准、范围规定不具体。《地方组织法》没有明确规定任命干部被撤职的条件,干部在什么情况下该撤职,在什么情况下该免职,在实践中也很难掌握。二是人大常委会在认识上存在障碍。部分地方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对自己所任命的干部能否代表和反映人们的利益和意志,能否认真履行职责不关心,即使有的出现了违法违纪问题也认为是纪检、组织部门处理的事,与自己无关。三是委员联名提撤职案操作比较困难。《地方组织法》第46条第三款规定:县级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3人以上联名就可以向本级常务委员会提出属于常务委员会职权范围内的议案,由主任会议决定是否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但由于地方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对该权限认识的不统一,生活中很少见3人以上的联名撤职提案。四是有关领导的庇护。部分领导处于自身利益和权威的考虑,阻止人大常委会委员们提出撤职案,对已提出的撤职案进行压制、做工作,强行要求委员们撤销撤职案。五是部分常委会组成人员的有思想顾虑,奉行好人主义和中庸之道,得过且过,怕行使撤职权后得罪人,甚至引火烧身。
    撤职权是地方各级人大常委会人事任免权的重要组成部分。各级人大常委会怎样才能加强对任命干部的监督,并依法对不称职、不合格和人民群众不满意的“一府两院”“老虎”“苍蝇”行使撤职权呢?笔者认为应从如下几个方面着手。
    一是人大常委会要依法行使职权。人大常委会对于那些确实不能尽职尽责、甚至有违法违纪行为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要依法撤销其职务。同时要加强对任命干部的监督,依法对其进行述职评议和民主测评,增强其责任感,使其积极履行应尽职责和义务。
    二是要制订明确的实施办法,以便依法实施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监督。必须进一步规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基本职责,规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任免的基本条件,并规定任命干部在什么情况下应该撤职,在什么情况下应该免职,以便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在实际工作中进行操作。
    三是要加强宣传,使民主法制意识和人大意识深入人心。要通过宣传统一全社会人民的思想,最大程度地降低和减少对人大行使撤职权的干扰,以确保人大常委会撤职权的依法行使。(责任编辑:刘舒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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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曾润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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