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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专户开设有限收紧

来源:中国人大杂志 2014年第10期 作者: 编辑:redcloud 2016-07-23 05:38: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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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财政专户是政府在人民银行经理的国库业务之外,在商业银行开立的账户。这些账户在给财政带来利息收入的同时,也助长了小金库的泛滥,甚至为腐败提供了可能。


    在前不久召开的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八次会议上,备受各界关注的预算法修正案草案第三次提请审议。其中,草案就开设财政专户的规定作出重大调整。草案三审稿规定,政府的全部收入应当上缴国家金库;对于法律有明确规定或者国务院批准的特定专用资金,可以依照国务院的规定设立财政专户。

    回看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在2011 年年底初次审议预算法修正案草案时,财政专户首次出现在预算法修正案草案中。草案一审稿规定,有预算收入上缴义务的部门和单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财政部门的规定,将应当上缴的预算资金及时、足额地上缴国家金库,不得截留、占用或者拖欠;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财政部门的规定,对特定资金可以设立财政专户,财政专户纳入国库单一账户体系管理。

    仅仅半年之后的2012 年6 月,提请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审议的预算法修正案草案二审稿更是放宽了对财政专户的限制,规定将预算资金及时、足额地上缴国家金库和依法设立的财政专户,并对财政专户作出了明确说明,即对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规定的特定专用资金设立的账户;同时,要求国务院财政部门应当将财政专户收支情况纳入信息管理系统,并与国库实现信息共享。

    这样的规定引发了委员们的热议。包括任茂东在内的一些常委会委员认为,实践中,财政专户数量多,管理混乱,产生了许多违法违规的问题,而草案二审稿对财政专户的规定,是在法律上明确了财政专户的地位,这一做法不妥。在他们看来,设立财政专户是为了确保专款专用,而目前人民银行可以根据专项资金的性质,在国库单一账户下设立分类账册体系,即将财政专户纳入国库统一管理的条件已经具备,作为历史过渡时期的产物,财政专户不宜写入法律。信春鹰委员则明确表示,应该进一步缩小财政专户的范围,实行更加严格的管理。

    结合委员们的审议意见,草案三审稿作出了针对性的修改。全国人大法律委在向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八次会议汇报预算法修正案草案修改情况时表示,有的意见指出,应当严格实行国库集中收付,限制设立财政专户。因而,草案三审稿对财政专户作出了针对性的修改,明确政府的全部收入都应当上缴国库;严格限制财政专户的开设范围,只有法律有明确规定或者经国务院批准的特定专用资金,可以依照国务院的规定设立财政专户。

    尽管财政资金支出的篱笆再次收紧,但在一些委员看来,草案对财政专户的规定还要进一步完善。“财政专户是政府在人民银行经理的国库业务之外,在商业银行开立的账户。这些账户在给财政带来利息收入的同时,也助长了小金库的泛滥,甚至为腐败提供了可能,审计署多次在审计报告当中提过这个问题。”吴晓灵委员语重心长地说,法律有规定的专户是社会保险账户,有法律规定是可以开的,但除此之外,不知道还有什么专用资金需要开立专门账户。正是基于此,她认为,草案不必为专项资金开立专户留下余地,因为政府基金、专项转移支付按照预算法都要统一到国库里面来。

    任茂东委员也持这样的看法。他说,在一定程度上讲,近几年来,财政专户的存在对财政资金的集中使用造成了一定影响,加大了对政府预算执行和有关部门依法使用财政资金的情况进行监督的难度,虽然草案三审稿中对可以设立财政专户的资金限定为法律有明确规定或者经国务院批准的特定专用资金,但这种先承认财政专户存在的合法性,然后再加强管理的方法在实践中不足取,财政专户所涉及的核心问题是当前是否有必要设立的问题。在他看来,实践中,完全可以将现有财政专户统一归口到国库单一账户,人民银行可以根据专项资金性质,在国库单一账户下设立分类账册体系,即财政专户设在国库,使用资金时由人民银行根据有关部门的支配指令直接拨付给用款单位,这样也同样能够保障专项资金的集中管理和专款专用,而且还能在支付环节对有关部门的支配是否妥当进行一定的监督和制约。为此,他建议,应依照国务院的规定在国库下设立财政专户。同时,随着不断发展的信息技术在财政、金融领域的普及应用,中央银行方便、快捷地为财政提供全方位服务的技术水平日益提升,将财政资金全部纳入国库管理的技术条件日臻成熟,在这种情况下,是否仍然要脱离国库设立财政专户必须要慎重考虑,否则后患无穷。(文/本刊记者 梁国栋)(责任编辑: 刘舒尹)


 

来源:中国人大杂志 2014年第10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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