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乡镇人大的特点
乡镇人大是我国最基层的地方国家权力机关,它所赖以产生和发展的基础是农村生产资料的社会主义公有制,它是农村基层实现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组织。因而它除同其他各级人大有着共同的特点外,还有其自身的特点:
㈠地位的基层性和国家机构的不完善性,是乡镇人大工作的客观环境。从地位的基层性来看,乡镇级国家机关的一切工作都是面对广大人民群众,具体组织人民群众实施国家的法律和政策,其政绩是以物质的和文化的成果加以衡量的。从国家机构来看,乡镇级政权的国家机构严格来说是不完整的。首先整个国家机力机关系统唯独乡镇人大未设常设机关,可以说是乡镇人大工作的最大难点;其次一些职能部门只延伸至县级,在乡级无“脚”;最后公安、法院、司法机关只有县级人民法院、公安、司法部门的派出所机构。
㈡职权的有限性和发挥职能的局限性。乡镇人大及其执行机关,政府的职权范围在地方各级政权中是最小的,或者说只有部分行政权,乡镇人大没有立法权,也没有政策的创制权;决定重大事项的职权只限于事务的一部分;在人事任免权方面,只选举乡镇人民政府的领导人员,不能决定任免政府职能部门主要负责人。乡镇人大由于未设常设机构,只能短期行使而不能经常性地行使法律赋予的职权,行使职权的不全面和非经常性,决定了乡镇人民代表大会的活动范围和发挥国家权力职能作用有较大的局限性。
㈢民主的现实性和行使民主权利的直接性。乡级政权的民主政治建设的根本任务是组织最广大、最普通的劳动人民参与国家事务管理,在发展经济和各项事业中当家作主;其政治民主的内容是极其现实的,无不与广大人民群众的物质生活和文化生活息息相关。人民在行使民主权利上表现了相当的直接性。乡镇人大代表由选民直接选举,并接受选民(而不是选举单位)的直接监督或罢免;人大代表在人大会议上行使职权的依据,主要是他们从生产、生活中直接获得的第一手材料;人民群众还可以通过一些直接民主形式,比如全体村民大会等形式或直接参与经济、文化和社会事务的管理,并对乡镇人大的活动产生直接的影响。乡镇人民代表大会的性质和地位决定了它在国家政治生活和经济建设中的作用。乡镇政权是整个国家政权的基础,乡镇人大是我国国家权力机关系统中组成人员最少、最了解并最能反映民意的基层的国家权力机关。因此,乡镇人大具有上级人大无法替代的重要作用,具体表现在,一是乡镇人大是乡级政权组织的核心,乡镇人大的权威对于国家政权具有巩固根基的作用;二是乡镇人大行使国家权力是实现基层政治生活民主化的根本途径,对于广大人民当家作主具有切实的保障作用;三是人大是国家联系人民群众的主渠道,加强乡镇人大建设对于保证国家活动的正确方向具有真实可靠的检验作用;四是乡镇人大是容纳、集中民意的法定场所,对于国家的安定团结具有稳定大局的作用。
二、乡镇人大的现状与存在的主要问题
乡镇人大工作的现状与问题主要有:一是乡镇人大的履职状况和法律与人民群众的要求还有距离。由于一系列的原因,使监督的效果不够理想。首先,代表活动难以正常开展。乡镇人大一年一度的人代会还算正常,在人代会上,代表们能就政府工作报告对政府的工作提出批评和建议,促进政府改进工作。但会后代表各奔东西,大部分时间和精力用来做某些具体工作,实施人大监督就无从谈起。其次,由于监督缺乏一系列制度保障,这就使监督对象对乡镇人大的权威尊重不够,尤其是一些乡镇领导干部,只重视乡镇党委、乡镇政府的领导,忽视人大的监督,甚至把人大的监督看成唱对台戏、挑刺,对人大监督有抵触情绪。再次,因为乡镇党委、政府的负责人员是本乡镇的核心决策人员,握有事实上的人权和财权,这就使乡镇人大在开展监督活动时,往往心有余悸,不敢放开监督。二是代表素质与执行代表职务的要求不相适应。乡镇人大代表的整体文化程度较低,素质不高,这使得有些代表的政治责任感不强,认识不到人大代表所肩负的使命,有的仅将人大代表看作荣誉称号,缺乏代表意识。有些代表由于文化较低,甚至缺乏最基本的书写及口头表达能力,很难胜任代表工作。有些代表的政治活动能力较差,当家作主的自觉性不高,文化水平和法律水平较低,参政议政能力不强,除担任行政职务的代表外,一般社会活动能力不强,而且很少参与社会活动,不能将选民的利益要求,通过自己的代表活动与其他代表形式共识。三是乡镇人大会议行使职权的状态与宪法、法律赋予职权的要求有相当差距。乡镇人大会议会期太短,一般会期为一天,有的甚至缩为半天,使乡镇人大只能有限地行使部分法定职权。人大会只是听取和审议政府工作报告、财政预算报告、人大主席团工作报告和议案办理情况报告等,主要任务是选举。四是乡镇人大独立行使职权受到很大制约。党委决定,政府执行,行政权的行使绕开人大监督,党政领导交叉兼职,党政职能严重不分是目前乡镇领导体制的普遍现象。人大主席(副主席)常常要看党委书记、乡镇长的脸色行事,因而造成乡镇人大独立行使职权受到很大的制约。五是乡镇党委缺乏支持,政府缺乏被监督意识,行使监督权受到制约。乡镇党委、政府没有把人大工作摆在重要位置,对人大工作的支持不够。政府缺乏被监督意识,因而造成对人大监督工作不重视,只强调完成县委、县政府及乡镇党委、政府的中心工作,而忽视了人大的各项工作,把人大视为虚设机构,造成乡镇人大行使监督权处于虚拟状态。六是乡镇人大干部编制少,行使监督权的活动难于开展。乡镇人大干部只配备正、副主席2人,没有配备工作人员,人手少,工作开展被动,难于适应新形势下乡镇人大工作的要求。七是乡镇人大履职保障制度不够健全。在经济支持上缺乏保障,乡镇人大代表开展工作所需的经费一般没有列入本级财政预算,乡镇人大代表开展工作时所需文件费、资料费、伙食补助费都无固定经费来源,每次都是靠人大主席找乡镇长批。同时在代表活动时间上没有保障制度,乡镇人大代表分布在不同的岗位,从事不同的职业,一般不会单独安排时间给人大代表从事活动。
三、加强乡镇人大工作的建议
㈠正确处理好三个关系
一是处理好乡镇人大与乡镇党委的关系。人大工作是党的工作一部分,乡镇人大要以乡镇党委为领导核心,乡镇人大工作既要服从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的领导,同党保持政治上的高度一致,同时也要服从乡镇党委的领导,要牢固树立党的领导观念,自觉置身于党委的领导之下。要围绕党委的中心任务、工作思路,以总体目标作为结合点和切入点,安排全年的工作。要理顺关系,摆正位置,做到不越权、不越位、不失职,既要接受党的领导,又不把乡镇人大的担子推给党委,由党委包办代替人大直接行使国家权力。
二是处理好乡镇人大与乡镇政府的关系。要正确处理好乡镇人大与政府的关系,从法律角度讲,人大与政府是监督与被监督、决策与执行、产生与被产生、主人与公仆的关系。在党委的领导下,人大与政府的工作目标是一致的,都是为人民谋利益。在开展具体工作中,应把握好:(一)是人大在对政府工作的监督中,要出于公心,坚持依法民主,坚持人民利益至上,结合实际,讲求实效;(二)是人大在监督工作中提出的意见建议,是来自民主渠道,是人民群众的意见,集中了民智,是有价值的,应该是集体的意见和建议;(三)是人大对政府工作的监督寓于支持之中,督促政府改进工作,纠正政府错误行为,撤销不适当决定,这样既能保护人民群众利益,又维护了政府形象;(四)是把对政府实施监督与支持政府工作有机结合起来,克服怕的思想,做到在监督中支持,在支持中监督,积极协助政府向人民群众宣传政府的正确决策,协助政府推行工作;(五)是实施监督工作中,对于政府确实存在的困难和问题,一时办不到的事,应协助政府向人民群众解释清楚,支持政府开展工作。乡镇人大依法行使职权并独立开展工作,但并不是要脱离中心工作搞特权,乡镇人大在开展工作中,一定要本着服从和服务于经济工作、围绕中心工作的原则,也就是人大要与党委、政府政治上同向,思想上同心,工作上同步,发展上同力。
三是把握好乡镇人大与上级人大的关系。上级人大与乡镇人大的关系不是领导关系,而是法律监督关系、工作联系关系和指导关系。一方面给下级人大开展工作带来较强的独立性和自主性,一方面上级人大通过加强对乡镇人大工作的监督指导,能给乡镇人大强有力的支持和保障。上级人大可以采取多种方式加强与乡镇人大的联系,为乡镇人大提供指导帮助。比如,在对政府垂直管理部门实施监督时,上下级人大联合行动,有利于加大监督力度,增强监督实效。在工作业务方面,上级人大常委会可以组织乡镇人大之间进行经验交流,开展学习培训,邀请乡镇人大主席列席县级人大常委会会议,面对面指导工作、协调解决问题。在机构设置、人员编制等自身建设方面,乡镇人大也离不开上级人大的指导和支持。乡镇人大要紧紧围绕经济建设这个中心,结合当前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发展战略,集中精力搞建设,一心一意谋发展,在舆论上要没有杂音,在工作上要消除分歧,在行动上要不设障碍,使人大工作与中心工作统筹兼顾,相辅相成,使其两不误,积极履行职责,发挥人大作用,努力做到与党委合拍,把发展作为第一要务,与政府合力,把监督作为第一要事,与代表合心,把服务作为第一要求,与工作程序合法,把法律作为第一要件,党委、人大、政府同演一台戏。
㈡依法召开好乡镇人民代表大会
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一般每年至少举行一次。乡镇人民代表大会每届第一次会议,必须在本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选举完成后的两个月内举行,由上届人民代表大会最后一次会议的主席团召集。乡镇人民代表大会每年的年度会议一般应该在县人民代表大会召开前的一至两周内举行。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年度会议议程至少包括:听取和审查本级人民政府工作报告,审查上一年度本级财政预算执行情况和本年度本级财政预算草案的报告,听取和审查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工作报告;还可以听取和审查本乡镇经济、社会管理和公共事业建设情况的报告、民政工作情况的报告、乡镇企业经营情况的报告、其他重大事项的专题报告、议案及建议、批评和意见办理情况等方面的报告。临时召集的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会议议程由主席团根据工作需要按照法定程序确定。乡镇人大主席团要在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召开会议的十日前,将开会时间和会议建议议程通知代表(依法临时召集的除外)。会议期间要充分发扬民主,严格依法办事,采取全体会议与分组会议、全面审议与专题审议、普遍发言与重点发言相结合的方式,组织代表认真听取和审议大会各项工作报告,切实尊重代表意见,保障代表行使各项职权。会后,要运用多种形式,宣传、贯彻、落实好大会通过的各项报告和作出的各项决议、决定,将人民代表大会的会议材料、选举结果及通过的决议、决定在会议结束后十日内报县人大常委会备案。
㈢做好代表工作,不断提高乡镇人大代表素质
组织代表开展好闭会期间的活动。认真组织代表学习和宣国家法律法规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每年集中或以代表小组为单位组织代表学习或培训不少于一次。积极组织代表开展视察、检查、调查活动,代表每年参加与人大工作相关的各类活动不少于一次。必须不断提高乡镇人大代表的素质。首先,要坚持代表当选条件。当选代表必须具备政治条件、品德条件、文化条件、能力条件,既具有参政议政之能,又具有参政议政之德。其次,科学确定代表结构,这就要求处理好干部、工人、农民、知识分子等方面代表的比例。在乡镇人大主要是普通群众代表与干部代表的比例,要防止把乡镇人代会变成干部会。要使人大代表真正代表人民。再次,要做好代表培训工作。通过培训使代表掌握基本的法律知识,熟悉人大及代表行使职权的方式和程序,为履行代表职责做准备。建立和完善代表履职档案制度,督促代表及时认真填写代表履职手册,规范代表履职行为,促进代表积极参加闭会期间的活动。
㈣切实加强乡镇人大自身建设
注重加强学习。乡镇人大主席团要深入学习《宪法》和《组织法》、《选举法》、《代表法》、《监督法》等法律法规,学习人大工作专业知识,不断提高政治素质和依法履职的能力。热爱本职工作,增强做好乡镇人大工作的使命感和责任感,在乡镇党委的领导下,监督、支持、促进乡镇人民政府依法行政。加强作风建设。乡镇人大主席团要有高度负责的政治责任感,良好的精神状态,严肃认真的工作态度,实事求是的工作作风,廉洁勤政,认真负责地开展工作。坚持民主集中制原则,坚持群众观点,走群众路线,认真做好调查研究,依法集体行使职权,全心全意为代表和人民群众服务。加强制度建设。要根据工作实际建立健全代表学习培训制度,联系代表制度,视察、检查和调查制度,议案、建议、批评和意见督办制度,工作评议制度,代表小组活动制度,代表联系选民、向选民述职并接受评议制度,人大工作档案管理制度,信访工作制度等,用制度规范各项工作。进一步加强代表活动室建设,紧密结合实际开展好各项活动,真正成为人大代表学习交流、集体履职、联系选民和群众的平台,切实把代表组织起来,代表活动开展起来,代表作用发挥出来。加大宣传力度,扩大乡镇人大的影响。乡镇人大履行职权难的一个重要原因,就是乡镇人大的地位和作用人们知之甚少。这就要求必须加大宣传力度,扩大乡镇人大的影响,使各方对乡镇人大的地位及作用有足够的认识,自觉地维护乡镇人大的权威。为此,一方面,要充分利用报纸、杂志及电视、电台等媒体加大《监督法》、《地方组织法》中对乡工作中涌现出的典型、好的经验,使群众明白乡镇人大是能够实实在在为群众办实事的,是为民做主的机构,扩大乡镇人大在群众日常生活中的影响。
㈤加强乡镇人大系统的干部队伍建设
鉴于乡镇人大没有常设机构,工作主要靠乡镇人大干部组织代表开展的特点,一定要强化乡镇人大干部队伍建设。要力争做到乡镇人大干部同乡镇党委、政府干部保持三个大致一样:一是年龄上大体一样,乡镇人大主席、副主席人选的年龄要梯形安排,既要有老同志,也要有新同志。二是在提拔交流使用的频率、级别、节奏上大体一样,在乡镇人大工作实绩突出的主席,可以提拔、交流任县区级人大领导和乡镇党委书记、乡镇长、书记,不能形成干部一到人大工作就提拔无望。三是在待遇和办公条件上大体一样,人大干部的政治、经济待遇要与同级党委、政府同级干部一致,不应有偏见。(责任编辑:刘舒尹)
来源:湘西古丈人大常委会
作者:田宏林 张继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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