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是宪法和法律赋予地方各级人大常委会的一项重要职权。自立法法和监督法出台后,尤其是2008年3月《湖南省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条例》实施后,全省各级人大常委会高度重视这项工作,按照省人大常委会的安排部署,启动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稳步推进备案审查工作,并已取得了一定工作成效。结合工作实际,从县级人大常委会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开展情况来看,目前还存在一些问题和不足,笔者认为,有待在以后的工作推进过程中,认真探索和加以解决。
一是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的重要性需进一步提高。当前由于基层有的同志在思想上存在模糊认识,认为备案审查工作可有可无、无关紧要、无足轻重,致使部分基层人大的工作被动,仍主要停留在备案应付层面,没有有效地开展实质性审查。对此,应提高认识,明确备案审查不仅仅是1、2名备案审查工作人员的事情,而是人大常委会的一项重要工作,是依法治国方略的重要组成部分。加强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是宪法和法律赋予人大的职权,是维护国家法制统一的需要。对规范性文件进行备案审查,不但是现代民主政治的必然要求,而且是促使国家机关依法办事,保障宪法和法律正确实施的需要,是坚持党的领导,推进法治政府建设的需要,更是全面深化改革,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需要。
二是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的范围需进一步明确。浏览《立法法》、《监督法》、《湖南省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条例》等法律法规,就县级人大常委会备案审查的规范性文件范围而言,主要是指政府的决定、命令和人大的决议、决定等。即县级人民政府及其办公室向社会公开发布的决定、命令以及其他涉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义务、具有普遍约束力的文件;县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及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作出的决议、决定。在实践中,政府作出的决定、命令都很少,大量的是以决定和命令之外的“红头文件”形式出现。如“办法”、“规定”、“通告”、“意见”等,但与决定和命令一样具有普遍约束力,这些是否属于审查范围没有明确,使备案审查缺乏有力的法律依据。此外,对于应由政府公布的规范性文件,有的以党政联合发文的形式公布,有的出于部门利益考虑,以政府工作部门名义发文公布,使这些规范性文件游离于人大监督之外,规避了人大常委会的审查和监督。基于上述情况,建议省人大常委会可否适时出台有关细则,对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的范围及标准进一步明确。
三是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机构和队伍建设需进一步加强。从目前地方县级人大常委会机构和人员现状看,由于机构编制局限等因素制约,县级人大常委会具体从事备案审查工作的同志普遍为兼职人员,要么挂靠在内务司法工委,要么挂靠在常委会办公室,且轮换频繁,工作缺少连贯性。有的即使设立了专门审查机构,因人员配备不足,精通法律的人才少,与加强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的要求还不相适应。同时,就目前县级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的知识、专业、精力等情况看,切实履行好日益繁重的备案审查工作职责还有一定难度。对此,建议省人大常委会通过恰当途径从组织机构、人员力量上加以保证,使县级人大常委会设立专门审查机构,配备相应专业人员,专门负责规范性文件的备案审查工作。同时,多组织举办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业务培训班,组织相关人员进行业务交流、学习培训,不断提高县级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及备案审查机构工作人员的法律水平和综合素质。(责任编辑:刘舒尹)
来源:原创
作者:曾润生
编辑:redclou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