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我国的根本政治制度。一府两院由人大产生,对它负责,受它监督。人大与一府两院的关系是决定与执行、监督与被监督、监督与支持的关系。由此可见,政府自觉接受人大的法律监督和工作监督,是政府履行职责的法定义务和内在要求,也是搞好政府工作必须始终坚持的基本原则。
然而,监督工作仅靠被监督者单方的自觉是不够的。事实上,在实际工作当中,被监督者是很难做到自觉的。因为我们国家现行的政治经济体制还不完善,制度还不健全,还存在许多瑕疵。如果被监督者都完全做到了自觉,那监督就失去了存在的价值。因此,在监督工作中,完全寄希望于政府自觉只是理论上的良好愿望。既然如此,监督工作要想取得良好效果,达到预期目的,就离不开监督者的主动介入。这就从另一个层面要求人大作为监督者,在履行监督职责时必须占据主动。
那么,如何才能让我们的监督工作赢得主动呢?有三点值得注意。
一、应当多一些事前监督
事前监督往往可以把问题消灭在萌芽状态,有利于实现政府决策与人民意愿的良性互动,提高决策的民主化、科学化水平。而事后监督更多的只是发现问题,不能帮助政府科学民主决策,达不到“监督就是支持”的目的。因此,监督工作要想赢得主动,应当多一些事前监督。比如对预算执行情况进行审计监督时,很多项目必须提前介入,才能达到审计的效果。
二、应当多一些事先沟通
要想让政府心悦诚服的接受人大的批评意见和建议,要想让政府心甘情愿的接受人大的监督,事先沟通是一个不可或缺的环节。有些同志由于忽视了这个环节,因而所提的批评意见政府听不进去,甚至出现抵触情绪。比如我们在工作评议中,形成调查报告前应事先与政府或相关部门交换意见,使他们提前有个思想准备,也容易让他们接受所提的建议。在交办审议意见时,也应该事先和他们讲明情况,说清整改的注意事项,这样更有利于把审议意见落到实处,以至于达到整改的目的。
三、应当多一些事先调研
调研是人大开展监督工作的主要方法。只有广泛深入的调查研究,只有全面透切的摸清情况,你的评议审议发言才有说服力,你的监督才让人信服。当然,调研的形式可以不拘一格,可以走访、座谈、实地考察,还可以外出参观,借鉴外地经验等等。
一句话,人大监督的过程实质上就是监督者和被监督者互动的过程。在监督工作中,除政府自觉外,人大更应该不断创新思路,勇于探索实践,掌握监督的主动权。这样监督才能取得更好的实效,这样才是人大监督应有的姿态。(责任编辑:刘舒尹)
来源:麻阳人大教工委
作者:罗云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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