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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大代表,会后履职要“七不忘”

来源:原创 作者:曾润生 编辑:redcloud 2016-08-17 11:4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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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人大代表是人民代表大会的主体,是人大工作贴近中心、贴近群众、贴近民主的体现者和落实者。笔者在工作中发现,地方基层人大代表的履职意识越来越强,比过去有很大的进步,但也有部分人大代表的履职情况与代表的崇高政治身份和政治职务、形势发展的要求以及人民的期望之间仍存在较大差距。有些基层人大代表热衷于当“会上的代表”,会上“尽心尽职”,会后却“得过且过”,积极主动有效履职做得很不够。
    人大代表是一种职务。既然是一种职务,就不会存在会上是“代表”,会后是“平民”。人大代表依法履职,是没有会上会下之分的。笔者认为,闭会后的人大代表应该做到“七不忘”。
    第一,不忘公布“代表身份”。人民选我当代表,我当代表为人民。既然被选为人大代表,就要主动公开代表身份。即在原选举单位或选区,公布自己的姓名、照片、联系地址及电话。这样,有利于疏通代表与人民群众联系的渠道,方便群众向代表反映问题,拉近代表与群众的距离。同时,也有利于把人大代表置于全体选民或选举单位的监督之下,促使人大代表更好地履行职务。
    第二,不忘联系选民。《地方组织法》规定,地方各级人大代表应当和原选举单位或者选民保持密切联系。《代表法》规定,人大代表应与原选区选民或者原选举单位和人民群众保持密切联系,听取和反映他们的意见和要求,努力为人民服务。联系选民,收集选民的意见和要求,下情上达,是代表的一项重要职责。由于受主客观等各种因素制约,平时代表与选民的接触面比较窄,交流机会不多,选民对自己选区范围的代表也不一定熟悉,代表与选民保持经常性的联系,无疑为了解选民心声、听取群众意见、履行好代表职责奠定基础。
 第三,不忘跟踪督查建议办理。人大代表依法在人代会上提出的议案、建议和批评(简称建议),是代表履职的重要表现。会后,“一府两院”办理得怎样,人大代表是跟踪督查。人大代表可以根据人大常委会的集中安排的建议督办加强同办理单位的联系,也可以积极主动地过问“一府两院”办理情况,并根据不同情况予以沟通处理:属于客观条件制约办理的,同办理单位会商如何创造条件办理;属于办理单位主观上敷衍了事的,坚决向“被满意”说“不”。
 第四,不忘持证视察。《代表法》第21条规定:代表可以持代表证就地进行视察。这种视察应该成为代表的一种经常性活动。当然,代表视察的形式可以多种多样。代表既可以利用业余时间或结合工作在自己居住地或工作单位所在地的范围内进行视察,也可以通过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大常委会的安排,进行持证视察来了解宪法、法律和法规的实施情况,人大及其常委会决议、决定的贯彻执行情况,党和国家有关方针、政策的贯彻落实情况,以及人民群众普遍关心的社会问题等。
 第五,不忘专题调研。代表法明确规定,县级以上的各级人大代表根据安排,围绕经济社会发展和关系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社会普遍关注的重大问题,开展专题调研。人大代表在进行专题调研时,题目可由人大常委会拟定,也可由代表根据国家或者本行政区域工作的大局和实际情况确定。除了要把握大局、服务中心外,专题调研课题主要是人大常委会执法检查报告中涉及的问题,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在向常委会报告或者汇报中反映的问题、代表提出的议案或者建议、批评和意见反映集中又未解决的问题、人民群众来信来访中反映的一些热点难点问题以及媒体关注的某些问题等。
 第六,不忘代表述职。代表法第五条规定:代表受原选区或者原选举单位监督。行人大代表述职制度是人大代表接受选民监督的重要途径,有助于调动人大代表履行职责的积极性,密切人大代表与选民的联系,加强选民对人大代表的监督。当选代表后,面对面地向选民汇报做了哪些事,哪些事做得好,哪些事没有做好,是“优秀、称职、基本称职、不称职”,都由选民来给代表作出评价。向选民述职,促进代表履职,代表履职又丰富了向选民述职的内容,履职与述职应该是良性发展的,代表只有做好扎扎实实的履职,才会有丰富多彩的述职。
 第七,不忘参加常委会应邀的其他有关活动。这包括人大常委会制定有关规划、计划和年度工作安排时,组织听取代表的意见;审议重要的法律或者法规草案,印发有关代表征求意见;到基层视察、调研,听取在当地代表的意见和建议等等。在这些邀请活动中,有些人大代表却以工作忙、没时间等理由缺席请假,殊不知,应邀参加常委会的其他有关活动,同样是人大代表履行职务的重要内容。(责任编辑:刘舒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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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曾润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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