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是要处理好乡镇人大与县级人大常委会上下联系、工作指导和法律监督的关系。法律规定,县级人大及其常委会在本行政区域内要保证宪法、法律、法规以及人大的各项决议的遵守和执行,同时可以依法撤销下一级人大的不适当的决议。乡镇人大应在县级人大常委会的指导下,根据本乡镇的实际情况,制定出本乡镇切实可行的工作计划,履行法律赋予乡镇人大的职权,主动地、有创造性地开展乡镇人大的各项工作。要加强与上级人大的工作联系,及时报告工作的开展情况,沟通信息,反映动态。还要适时完成上级人大布置的工作任务。
二是要处理好乡镇人大与同级党委领导与被领导的关系。乡镇人大虽然是地方国家权力机关,但是各级人大必须置于同级党委的领导下,这也是宪法和有关法律所规定的。乡镇人大不仅要做到经常向乡镇党委请示、汇报人大工作,勤于沟通,争取支持,还要自觉地把人大工作与党委中心工作结合起来,善于把乡镇党委的正确意见和主张,通过法定程序变为国家意志,从法律上、制度上保证乡镇党委各项决策的实现。乡镇人大要围绕同级党委的中心工作,组织人大代表开展各种活动,充分调动各方面的积极性,来支持乡镇党委各项工作的开展。
三是要处理好乡镇人大与乡镇政府法律监督和工作监督的关系。乡镇人大对乡镇政府依法行政实行法律监督和工作监督,是法律赋予的职权。乡镇政府的重大决策,都应向同级人大汇报,提请审议并在监督下开展工作,政府要自觉接受乡镇人大的监督,通过人大监督,使乡镇政府及其职能部门依法行政,服务人民,达到政府工作能顺利开展的目的。乡镇人大的监督,不是以权力机关的身份,干涉政府的具体行政事务,而是通过对乡镇政府提出意见和建议等形式,纠正其违反宪法和法律以及工作失误的行为,通过人大代表履职和利用代表在群众中的威望,推动解决一些人民群众关心的热点难点问题,更好地推动乡镇政府依法行政,寓支持于监督之中。
四是要处理好本职工作与中心工作的服从和服务关系。乡镇人大要强化中心意识,无论是组织代表活动,还是开展监督工作,都要在指导思想上立足于服从和服务于经济建设这个中心,在工作进程上与党委的工作部署保持一致,在工作方式上既要遵循法定程序,又要做到灵活多样,讲求实效。创造性的做好基层人大本职工作,必须要用科学发展观的理念指导实践,立足本职,找准位置,不断探索新时期人大工作与中心工作的最隹结合点,更好的服务经济、服务大局,为地方经济建设和社会和谐发展提供法制保障,做到人大工作和中心工作“两不误”。乡镇政府在经济建设中的重大项目要征求人大的意见,变事后监督为事前监督。(责任编辑:刘舒尹)
来源:麻阳人大办
作者:曾润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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