针对实践中存在的问题,新司法解释进一步明确六类减刑、假释案件必须开庭审理:因罪犯有重大立功表现报请减刑的;报请减刑的起始时间、间隔时间或者减刑幅度不符合司法解释一般规定的;公示期间收到不同意见的;人民检察院有异议的;被报请减刑、假释罪犯系职务犯罪罪犯,组织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罪犯,破坏金融管理秩序和金融诈骗犯罪罪犯及其他在社会上有重大影响或社会关注度高的;人民法院认为其他应当开庭审理的。
新司法解释还规定,减刑、假释案件一律在立案后5日内依法向社会公示。“所谓向社会公示,原则上应当通过互联网公示。”最高法院新闻发言人孙军工强调。(责任编辑:陈柳)
来源:新华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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