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华网北京4月21日电 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八次会议21日审议环境保护法修订草案。常委会组成人员、部门建议在草案中明确生态保护红线。
草案规定:国家在重点生态功能区、生态环境敏感区和脆弱区等区域划定生态保护红线,实行严格保护。同时规定,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或者委托专业机构,对环境状况进行调查、评估,建立环境资源承载能力监测预警机制。
各级人民政府对具有代表性的各种类型的自然生态系统区域,珍稀、濒危的野生动植物自然分布区域,重要的水源涵养区域,具有重大科学文化价值的地质构造、著名溶洞和化石分布区、冰川、火山、温泉等自然遗迹,以及人文遗迹、古树名木,应当采取措施予以保护、严禁破坏。
草案对完善区域限批制度增加规定:未完成国家确定的环境质量目标的地区,应当暂停审批其新增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关于完善排污许可管理制度方面,修订草案第四十一条规定,国家依照法律规定实行排污许可管理制度。增加规定:实行排污许可管理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按照排污许可证载明的要求排放污染物。(责任编辑:刘舒尹)
来源:新华网
编辑:redclou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