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益诉讼要成为完善制度,还需更精细化的设计。什么样的诉讼适用于公益诉讼呢?
新消法第47条规定了“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这一基本条件,但由于这一规定太抽象宽泛,在司法实践中必然带来很多困惑。
一个多数人受害的案例中,人数多少并不是决定其是否适于公益诉讼的唯一关键条件。但受害者的众多性仍然是首要条件,公益诉讼不是为单个消费者打官司,受害者的数量必须足够庞大;其次消费者受损利益在法律上具有共性;再次应具有典型性,作为消协组织选择的案例对于广大消费者特别是案件的受害者都是典型的,不是个别的。
具体到各类案件中,以下三类案件应该是我国公益诉讼的适用范围:
一是请求禁止行业霸王条款的诉讼。鉴于霸王条款、霸王交易十分普遍,特别是垄断性质的行业和领域最为突出,如手机流量月底清零,餐饮行业普遍收取的餐具消毒费等等。对这些行为靠传统的个体诉讼对行业不具有普遍约束力。这时,公益诉讼制度就大有用武之地了。
二是请求没收违法所得的诉讼。对小额分散性损害,比如某生产厂家长期销售缺斤短两的商品,对消费者个体损害轻微,即使胜诉也得不偿失,消费者没有起诉的积极性。经营者实施这种行为是持续的、连贯的,获利丰厚,没有比公益诉讼更有利的手段来解决这一问题。针对此,可以由消费者协会提起诉讼,请求法院没收经营者全部违法所得。
三是要求赔偿损失的诉讼。它相对于一般民事诉讼具有对受害人维权成本低、对法院节约司法资源的优点,而且能起到一个判决解决全部受害者的赔偿问题的效果。胜诉后,关于损害赔偿款发放问题,应设立一套规则。对于法院判决赔偿的款项,应在指定的商业银行设立专门账户存储,对已知的受害人拨付赔偿款;对未知的受害人以公告方式发布并按照其提供的经核实无误的信息拨付赔偿款。所有诉讼成本和付款成本由赔偿款支出,不能拨付给当事人的赔偿款如超过规定期限不领取的,列入消费者保护专项资金。
(作者为中国政法大学副教授)(责任编辑:刘舒尹)
来源:人民日报 2014年04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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