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有良法和恶法之分,法治是良法之治。建设现代化的法治国家,其基础性、前提性的工程,是要有相当数量的良法。良法不仅要保证法律的实体内容良,还要保证程序内容良。良法的实体内容是指法律必须保障自由、平等、体现公平和正义以及保护人权等,这是法治的根本目的之所在,是法治的灵魂。“恶法之治”的特征是:执法为钱为利,不是为民。只有在民主的环境下才会形成“良法之治”。
过去立法由行政机关、立法机关的内设机构操作,多从行政管理的需要出发,难免过多地维护部门和行业的利益,以致出现立法部门化、部门利益化、利益法律化的倾向。前些年,一些法律法规“打架”的尴尬时有所闻;为了各自利益,一些部门多头执法甚至大打出手的事件也有发生;由于闭门造车、孤芳自欣、不切实际等缘由,一些立法项目、法律法规文稿胎死腹中、流产和短寿的事情并不鲜见……实践证明,由具有执法主体资格的政府部门提供草案,这种起草者“既当运动员,又是裁判员”的立法模式,已带来很多弊端。如一些行政部门在起草法规草案时,设置大量审批、罚款等内容,使部门不正当利益合法化,损害了群众利益。“恶法”不如无,这既浪费了大量的国家资源,又影响了国家法制的统一,损害了法制的权威。
“开门立法”广泛问需于民、问计于民,让民众参与进来,既是对民意的尊重,也为平衡各方利益构建了一个有效的平台,更为今后法律的顺利实施奠定了坚实的基础。
“开门立法”更是保障与实现人民群众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的必然要求。诚然,怎样让民众有序地参与立法,如何确保信息的正向反馈,如何使“开门立法”更加富于发扬民主,如何增强立法透明度,如何使立法过程公开化,真正实现立法的公正性和科学性,这有待在今后的实践中进一步探索和完善。(责任编辑:刘舒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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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曾润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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