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7月25日在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三次会议上
省人大法制委员会副主任委员
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副主任吴秋菊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三次会议审议了《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办法(修订草案•二次审议稿)》(以下简称修订草案二次审议稿)。常委会组成人员审议认为,修订草案二次审议稿较好地采纳了上次常委会的审议意见和其他方面的意见,较修订草案有较大进步。同时提出了进一步完善的意见和建议。会后,法工委会同有关方面根据常委会的审议意见和其他方面的意见,对修订草案二次审议稿进行了修改,形成了修订草案建议表决稿。7月24日上午,法制委召开第六次全体会议对修订草案建议表决稿进行了统一审议,内司委有关负责同志列席了会议。
法制委审议认为,为了更好地保障村民自治,发展农村基层民主,维护村民合法权益,对本办法进行修订是必要的。修订草案经过常委会两次会议审议和多次修改,已趋于成熟,与国家法律、行政法规不相抵触,符合我省实际情况,建议提请本次常委会会议表决。7月24日下午,主任会议听取了法制委的汇报,决定将修订草案建议表决稿提请本次常委会会议表决。现将修改的主要情况汇报如下:
1、根据常委会组成人员的审议意见,对村民委员会成员的人数作了进一步严格限定,在修订草案表决稿第二条中明确,村民委员会一般由三至五人组成,“个别人口较多或者经济组织较发达的村,可以由七人组成”。
2、根据常委会组成人员的审议意见,将修订草案二次审议稿第六条第一款修改为:“村民代表由村民按每五户至十五户推选一人,或者由各村民小组推选若干人组成,具体人数由村民会议决定。”
3、根据常委会组成人员的审议意见,简化关于村务监督委员会的规定,将修订草案二次审议稿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进行删减,合并成一条,作为修订草案表决稿第十一条。
4、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在审议时提出,应当进一步完善村务公开的规定,突出财务公开的内容。据此,在修订草案表决稿第十五条增加第二款规定:“涉及村民利益的重大事项应当随时公布,财务收支情况应当每月公布一次。”
5、根据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的审议意见,在修订草案表决稿第十七条第三款增加“审计单位应当及时进行解释、说明”的规定。
6、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建议明确村民委员会经费的来源。据此,将修订草案二次审议稿第二十条修改为:“村民委员会的运转经费,由村民委员会在村集体经济上缴村民委员会的收益中解决,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根据实际情况给予支持。”
此外,还对修订草案二次审议稿个别条款的文字作了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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