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7月25日在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三次会议上
省人大法制委员会副主任委员
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副主任吴秋菊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三次会议审议了《湖南省村民委员会选举办法(修订草案•二次审议稿)》(以下简称修订草案二次审议稿)。常委会组成人员认为,修订草案二次审议稿较好地反映了上次常委会的审议意见和其他方面的意见,较修订草案有较大进步,同时提出了进一步完善的意见和建议。法工委会同有关方面根据常委会会议的审议意见进行了修改,形成了修订草案建议表决稿。7月24日上午,法制委召开第六次全体会议对修订草案建议表决稿进行了统一审议。省人大内司委有关负责同志列席了会议。
法制委审议认为,为了规范村民委员会选举,保障村民依法行使民主权利,修订本办法是必要的。修订草案经过常委会会议两次审议和多次修改,已趋于成熟,与国家法律、行政法规不相抵触,符合我省实际,建议提请本次常委会会议表决。7月24日下午,主任会议听取了法制委关于修订草案统一审议情况的汇报,决定将修订草案建议表决稿提请本次常委会会议表决。现将修改的主要情况汇报如下:
1、根据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的审议意见,将修订草案二次审议稿第四条中的“中国共产党在农村的基层组织应当依照宪法和法律,支持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工作”,修改为“中国共产党在农村的基层组织依照宪法和法律,领导和支持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工作”。
2、根据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的审议意见,将修订草案二次审议稿第十九条中的“除接受本户选民委托外,每一选民不得接受超过五人的委托”,修改为“每一选民不得接受超过五人的委托”。
3、根据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的审议意见,删除修订草案二次审议稿第十九条第二款关于电话投票的规定。
此外,还对修订草案二次审议稿个别文字作了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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