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到省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关于转交〈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工作情况的报告〉和〈省人民检察院关于加强和改进反渎职侵权工作情况的报告〉审议意见中涉及政府工作的建议的函》(湘常办函〔2012〕62号)后,省政府领导高度重视,组织省委政法委、省财政厅、省公安厅、省政府金融办、省政府法制办、省政府经济研究信息中心等部门进行了认真研究,并要求相关部门加强整改,切实将审议意见中所提建议落实到具体工作中去。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一、关于进一步提高对法院执行工作、检察院反渎职侵权工作重要性认识的问题
法院执行工作关系到当事人合法权益能否得到维护,关系到人民群众对党和政府的信任,关系到国家司法的权威和尊严。人民法院生效判决和裁定执行难的问题,是社会关注的热点问题,也是人民群众对司法工作满意不满意的焦点问题。近年来,我省在推动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湖南等方面进行了很多具有开创性意义的探索和创新,取得了较好的成效,司法环境进一步优化,法院执行能力不断增强,但执行难到位的情况仍然不同程度存在。为进一步解决法院执行难到位的问题,省政府将督促有关部门创新工作机制,形成有效化解矛盾纠纷的整体合力。通过建立联席会议制度、将专项执行成效纳入各单位社会治安综合治理考核范畴、定期督查等措施,探索建立健全党委领导、人大监督、政府支持、政法委组织协调、人民法院牵头、有关部门联动、社会各界共同参与的执行工作长效机制,实现司法职能与社会职能相结合,共同破 解执行难的问题。进一步加强社会矛盾纠纷化解和社会诚信体系建设,提高公众的守法意识、诚信意识和风险防范意识,为执行工作营造优良的执法环境。同时,大力推进党政机关执行人民法院生效裁决专项积案清理工作。督促各级各部门从提高思想认识、限期清理积案、严格规范民事经济活动和行政行为、完善监督保障机制等多个方面开展自我清理,各单位主要领导要对本地区、本部门执行人民法院生效判决和裁定负总责,组织协调相关工作,确保今年底前按照中央的要求完成全省828件党政机关执行积案清理任务。
检察院反渎职侵权工作,对于维护公民人身和民主权利,严厉打击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危害国家安全等各种渎职侵权犯罪行为,保障行政机关健康、高效运行,维护社会和谐稳定和国家安全有序有着重要意义。省政府将支持检察机关加大查办渎职侵权犯罪案件力度,完善反渎职侵权工作机制,加强反渎职机构队伍建设,提高工作能力,加强渎职侵权犯罪预防与反渎职侵权宣传,进一步提高检察院反渎职侵权工作效能。
二、关于进一步加大经费、装备保障力度的问题
省委、省政府历来高度重视政法工作,着力从制度建设、经费保障和组织保证等方面解决影响和制约“两院”工作的重大问题,尤其是加大了“两院”经费保障力度。2006年,省财政与省人民检察院、省高级人民法院分别制定了全省县级人民检察院、基层人民法院的公用经费保障标准(国扶县和省扶县年人均不低于2万元,其他县市区年人均不低于2.5—3万元)。到2008年底,我省各县级检察院、法院公用经费大部分达到了省定标准,市州本级两院的保障水平已相对较高;为加大财政保障力度,县级人民检察院、基层人民法院公用经费保障标准中已明确规定“坚持适时调整、合理增长的原则,公用经费保障标准要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工作任务的增加和本地区财政保障能力的提高,适时进行调整”。目前,我省已基本建立“明确责任、分类负担、收支脱钩、全额保障”的政法经费保障体制。2012年,省财政安排省检察院、省高院经费分别为15971万元、16003万元,“两院”人均运行及办案业务经费都超过了8万元,高于一般省直机关的平均水平。加大了对“两院”装备建设的支持力度。按照“统筹规划、科学立项、既注重基础又着眼于发展”的原则,有计划、分地区、分年度、相对集中配置基层检察院、法院基本装备和办公办案设备,还重点支持了基层检察院、法院业务用房建设。2012年,省财政安排省人民检察院职务犯罪侦查指挥中心建设900万元,省高院司法、征信数据共享平台建设400万元。中央和省级政法转移支付人均补助分别为市级检察院,2.98万元、县级检察院3.34方元,市级法院3.89万元、县级法院2.49万元。“两院”经费保障水平不断提高,管理能力不断加强,有效促进了司法公正。下一步,省财政将进一步加大“两院”经费、装备保障力度:一是适时调整县级“两院”公用经费保障标准。根据财政部即将出台的《县级政法机关公用经费保障标准指导意见》,结合我省经济发展水平和各地财政状况,在充分调研、科学测算的基础上,适时调整县级“两院”公用经费保障标准。二是继续推进“两院”业务装备共建共享,促进资源整合,节约财政投资,提高“两院”执法办案的现代化、科技化、规范化水平。三是认真抓好“两院”,基础设施建设化债工作。严格按照中央提出的“制止新债、核实底数、明确责任、分类处理、彻底化解”的总体要求,对我省检察院、法院基础设施建设遗留债务进行清理核实,研究出台我省《关于清理化解政法机关基础设施建设债务实施方案》,遵照“明确地方责任,先清理后化解,统筹落实资金”的原则,在2014年底前完成基础设施建设债务化解工作,同时建立制止新债发生的相关制度。四是建立基础设施建设的长效机制。研究出台我省贯彻落实中央关于加强地方政法基础设施建设有关精神的文件;以及我省包括“两院”在内的政法基础设施建设地方配套资金筹措方案,建立一个“明确各级责任、多方共同把关、坚持建设标准、区分地区类别、规范建设程序、全额投资保障”的新的投资保障机制。五是建立检察院、法院等执法机构查办大要案成本补偿机制。研究建立检察院、法院等系统大要案办案成本补偿机制,出台大要案办案经费成本补偿办法,做到既要杜绝利益驱动,又要保证政法部门办案的正常需要。
三、关于进一步优化司法环境的问题
司法环境是发展软环境的重要组成部分,事关经济社会发展秩序和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省政府将进一步优化司法环境,提高公正司法水平和司法效率。一是加大行政执法监督力度。按照《法治湖南建设纲要》的要求,加快建立对非法干预司法活动进行备案登记、查处的责任追究机制,坚决排除地方保护主义和本位主义对司法活动的干扰,依法规范新闻媒体对司法机关正在办理案件的报道,保障司法机关依法独立公正行使职权。针对本地区重点监督领域、重点监督部门和重点类型案件制定专项监督方案,对那些群众反映强烈、影响民生、影响社会和谐稳定的突出问题,作为重点监督对象,督促各行政执法机关对本单位的行政执法情况进行自查。二是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进一步加强“湖南省信用信息系统”建设,不断完善技术保障,确保信用信息得到及时、完整、准确、合法归集;进一步推进以金融信用和商业信用为重点的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提高经济信用化水平;进一步理顺工作机制,发挥“三库一网一平台”等社会信用体系承建单位的作用;进一步加强信用信息的应用与共享,推动信用信息在政府部门之间的共享与应用,减少重复建设,改善政府行政管理方式;进一步扩大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的考核范围,将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纳入对各省直单位的考核范畴。三是按照中办《关于加强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的意见》 (中办发〔2011〕8号)要求,把衔接工作纳入政府和有关部门的综合考核评价体系,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和监督,建立健全衔接工作机制,特别是要加快建立衔接工作信息共享平台,促进依法行政。四是加强群众法制宣传教育工作,引导群众转变,“信访不信法”的观念,理性表达诉求,积极营造学法、守法、依法办事的良好社会氛围和重视、支持司法工作的司法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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