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9月25日在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四次会议上
省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游劝荣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现在,我向会议报告检察机关贯彻执行《湖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人民检察院对诉讼活动法律监督工作的决议》(以下简称《决议》)的情况,请予审议。
一、贯彻执行《决议》的主要情况
2010年11月27日,省第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决议》以来,全省检察机关深入学习领会《决议》,认真贯彻执行《决议》,依法履行检察职能,为保障国家法律统一正确实施、维护司法公正、实现社会公平正义、推进湖南经济和社会发展作出了积极努力。
(一)积极履行检察职能,加大诉讼监督力度
——围绕工作大局,开展诉讼监督。省检察院出台《关于充分发挥查办和预防职务犯罪职能,优化我省经济发展环境的意见》、《关于依法维护和促进非公有制经济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等措施,明确诉讼监督工作服务大局的基本原则和主要途径。贯彻落实“预防职务犯罪工作也出生产力”的重要指示,把向发案单位提出检察建议与向党委政府提供决策建言结合起来,推动整章建制。《决议》实施以来(指2011年1月至2013年6月,下同),全省检察机关共发出预防职务犯罪检察建议2064份。在省药监系统、安乡县国土部门开展职务犯罪预防、服务经济发展的做法得到省委、高检院肯定。结合开展查办危害民生民利渎职侵权犯罪、治理商业贿赂、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等专项检察活动,着力解决产品生产与流通、工程建设等多个领域反映强烈的放纵犯罪等违法犯罪问题,共建议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402件556人,立案查处徇私舞弊不移交刑事案件、放纵制售伪劣商品犯罪行为等职务犯罪案件38件42人。
——突出监督重点,维护司法公正。以监督立案、审判、执行违法行为为重点,着力解决有案不立、违法立案、认定事实或适用法律错误等突出问题。《决议》实施以来,对应当立案而不立案的,监督侦查机关立案1250件1565人。对不应当立案而立案的,监督撤案371件465人。纠正应当逮捕而未提请逮捕4291人,应当起诉而未移送起诉2706人。对刑事判决、裁定提出抗诉483件,法院同期改判或发回重审244件,抗诉意见采纳率同比上升6.6个百分点。对生效民事、行政判决、裁定提出抗诉396件,法院同期改判、发回重审或调解226件,原裁判改变率为69.5%,同比上升7.8个百分点;发出再审检察建议166件,法院采纳108件,采纳率同比上升14.5个百分点。纠正刑罚变更执行提请、审查、决定等各环节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不当3243人。
以监督诉讼程序严重违法为重点,着力解决刑讯逼供、暴力取证和违法查封、扣押、冻结、处理涉案款物等突出问题,维护诉讼当事人合法权益。共书面纠正侦查活动违法6280 件(次),纠正率为94.8%;书面纠正审判活动违法1217件(次),纠正率为93.6%;书面纠正监管活动违法2786件(次),纠正率为95.3%。
以查处司法不公背后的职务犯罪为重点,坚持有腐必反,有罪必究,“老虎”、“苍蝇”一起打。共立案查处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枉法裁判等司法人员职务犯罪案件178件226人,其中县(处)级以上司法人员22人。
——改进监督方式,增强监督实效。依法开展司法人员诉讼活动违法行为调查工作,在调查工作中,对诉讼活动违法行为提出书面纠正意见940件,抗诉368件,立案侦查司法人员涉嫌渎职犯罪34人。探索对派出所刑事执法活动的监督,在7个市州稳步开展同步监督试点。娄底市娄星区检察院采取设立驻公安派出所检察官办公室的新模式开展监督工作,《决议》实施以来,该院立案监督人数同比上升42个百分点,监督不应当立案而立案的件数同比上升50个百分点。全面推行量刑建议工作,按照《量刑建议实施细则》规范有序地提出建议,法院一审判决后的上诉和抗诉明显减少。今年上半年,法院采纳检察机关量刑建议9195人,采纳率为88%。加强对监督意见落实情况的跟踪监督。资兴市检察院采取制作《公安刑事案件质量问题通报》并直送公安局主要领导的方式,督促公安机关整改,引起了公安机关重视,该市刑事案件退补率由43%降至12%,刑事案件涉法上访率下降86%。
(二)建立健全监督机制,形成诉讼监督合力
——建立健全外部协调配合机制。省检察院与有关单位联合制定了《检察长列席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会议的实施办法》、《关于正确适用逮捕措施的指导意见》、《关于职务犯罪案件指定管辖若干问题的意见》、《关于确定我省八种财产犯罪案件数额认定标准的意见》等规范性文件,共同解决《决议》贯彻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与省高级法院建立无罪判决、撤回起诉的信息互换平台。与公安机关建立刑事案件信息通报制度,定期通报公安刑事案件发案、报案、立案、破案情况和检察立(撤)案监督、纠正漏捕、书面纠正违法、不捕不诉等执法办案情况。全面铺开派驻检察室与监管场所信息联网工作,逐步实现对监管活动、刑罚变更执行的动态监督。参与制定《湖南省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实施办法》,与行政执法机关建立情况通报、查阅执法案件台账和案卷、案件移送备案等制度。市县两级检察机关也与同级审判、行政执法机关共同制定有关规范性文件78件。
——建立健全对司法机关的监督机制。出台《侦查监督环节开展侦查阶段羁押必要性审查指导意见》,明确进行羁押必要性审查的程序和方法。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实施以来,全省检察机关侦查监督部门共对81人开展羁押必要性审查,变更强制措施41人。我省在全国率先制定了《司法工作人员诉讼活动渎职行为调查办法》和《关于司法工作人员在民事行政诉讼中渎职行为证明材料移送的若干规定》。
——建立健全检察机关内部配合制约机制。出台《关于加强捕诉衔接工作的实施意见》、《关于加强反渎职侵权部门与公诉部门相互配合相互制约的指导意见》等规范性文件,建立引导侦查、案件会商、信息通报、诉讼监督衔接、侦防一体等工作机制。推进办案一体化机制建设,着力解决办案力量不足、配合不好、制约不力的问题,促进诉讼监督工作均衡发展。
(三)加强自身队伍建设,提升诉讼监督能力
——加强执法能力建设。一是强化依法监督意识。认真学习习近平等中央领导同志关于法治建设的重要论述,结合外省披露的冤假错案的深刻教训,引导检察人员结合执法实际,深入查摆与正确执法理念、与修改后“两法”要求不相适应的问题,深化对诉讼监督工作重要性的认识。省检察院在全省检察机关部署开展了转变执法理念专题教育和检察队伍集中教育整顿活动,研究防止冤假错案的意见,促进了检察人员监督意识的进一步增强。二是强化执法业务能力。全面实施《湖南检察人才队伍建设中长期规划》,培养全国检察业务专家7人,省级各类业务专家、优秀公诉人230多人。以学习修改后“两法一规则”为重点,深入推进全员岗位培训和岗位练兵活动,培养了一批能办理疑难、复杂案件的业务骨干,带动了队伍整体素质的提升。
——加强内部监督制约。制定《办理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案件审查逮捕工作的若干意见》、《案件管理工作规程》等规范性文件,实行职务犯罪不起诉案件省、市检察院同步审查审批,经济犯罪相对不起诉案件省检察院备案审查制度,执行省级以下(不含省级)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案件审查逮捕上提一级制度、加强检察机关上下级之间、同一检察院内部机构之间的监督制约。建立案件集中管理机制,全省成立126个案件管理机构,完善执法状况考评办法、个案督察办法,加强对诉讼监督活动的同步、全程、全面监督。完善以检务督察制度、刑事申诉制度等为主要内容的内部纠错机制。《决议》实施以来,全省检察机关共督察检察环节各类案件246件,督促纠正问题249个,督促退还扣押、处理不当的涉案款物566万元。全省检察机关共立案复查不服检察机关处理决定的申诉 179件,改变63件。严肃查处违纪违法检察人员35人。
——完善外部监督机制。自觉接受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监督,全省检察机关共向人大常委会专题报告工作53次,落实审议意见730余条,主动邀请和接受执法检查和视察调研350余次,396件民事行政抗诉案件全部报送备案。围绕《决议》落实,省检察院向省人大常委会分别报告了加强检察队伍建设、促进公正司法情况,诉讼活动法律监督工作和反渎职侵权专项工作;高度重视人大代表意见,共办结代表建议25件。全省检察机关积极建立人大代表联系人制度,依托联络专刊、手机短信等联络新渠道,广泛听取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和民主党派、工商联、无党派人士以及律师的意见;推进案件信息查询,深化“检察开放日”活动,吸纳群众参与、监督执法全过程;全面推行人民监督员制度,选任人民监督员974名,邀请人民监督员监督案件291件。
两年多来,全省检察机关围绕《决议》实施,做了一些工作,取得了一些成效。这是各级党委坚强领导、人大及其常委会有力监督和政府、政协、各政法机关以及社会各界、新闻媒体特别是在座的常委会各位组成人员大力支持的结果。在此,我代表检察机关表示衷心感谢!
二、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是队伍素质和能力有待提高。首先是监督理念有偏差。有些检察人员对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定位缺乏全面正确认识,或是认为办案是“硬指标”,监督是“软指标”;或是监督意识不强,怕影响关系,不愿监督,不敢监督;或是以监督者自居,工作不深入,监督不规范。同时,重配合轻制约,重刑事诉讼监督轻民事行政诉讼监督的情况在有的地方比较突出。其次是监督能力不足。队伍的整体素质与法治进步的新要求不适应。有些监督事项质量不高,个别监督事项存在问题抓得不准、要求提得不当、法条引用失误、表述辞不达意等问题,既影响诉讼监督效果,也影响被监督者对监督活动的信赖和尊重。而且,及时发现和依法纠正诉讼活动违法、有效协调诉讼监督分歧的办法不多、能力不强。尤其是发现和查处司法不公背后的违法犯罪的措施不足、手段单一。再次是工作作风不实。不善于监督、不严格监督的问题比较突出,执法不规范、不文明的现象不同程度存在。同时,检察环节办理的个别案件也存在超期羁押,个别检察人员甚至顶风违纪、执法犯法。
二是监督效果有待提升。诉讼监督工作发展不平衡,民事行政诉讼监督仍然是工作的“短板”。对一些不作为、乱作为问题监督不力,对执法不严、司法不公背后的职务犯罪查处和预防不到位,群众反映强烈的执法不严、司法不公问题没有从根本上得到解决。诉讼监督措施不足,对于书面监督意见有的单位不受理、不回复、不纠正的问题,对于个别案件被告人超期羁押严重、屡纠不改的问题等,没有有效办法予以解决。
三是执法保障有待加强。一方面是经费保障不足,市州检察院公用经费保障标准尚未出台,基层检察院公用经费保障标准偏低,贯彻修改后“两法”的经费缺口大。另一方面是办案力量不足,案多人少的矛盾在基层检察院相当突出。修改后“两法”增加了检察机关的监督职责和任务,矛盾更加尖锐。据统计,全省检察机关2011年批准逮捕、提起公诉的办案数量比2000年分别增加42.5%和99.9%,而同期政法专项编制仅增加12.2%。同时,办案装备和信息化建设仍然滞后。
四是工作环境有待改善。一方面,相关工作机制尚未完全建立,已经建立的部分机制尚未完全落实。如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调阅案卷的通知没有得到很好落实,一些地方调卷难的问题仍然比较突出;刑事司法与行政执法相衔接的工作机制还未有效运转,政法机关信息共享平台还未进入实质性建设阶段,导致监督线索来源渠道不够通畅;诉讼监督的法定规制措施存在机制不完善、责任不明确、追责无标准的问题。另一方面,被监督单位也存在转变观念、强化接受监督意识的问题等等。
三、今后的工作设想
贯彻执行《决议》,加强诉讼监督是一项长期的任务。全省检察机关将紧紧围绕司法公正目标,继续做好以下工作:
一是自觉接受党委的领导和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监督。认真贯彻执行《决议》,紧紧依靠党委领导、人大监督解决诉讼监督中存在的困难和问题,排除办案中的干扰和阻力,为检察机关依法履行诉讼监督职能营造良好的执法环境。
二是进一步加大监督力度。严格执行修改后“两法一规则”,积极履行诉讼监督职责。以涉及民生的案件、可能影响社会和谐稳定的案件、容易出现诉讼违法问题的案件为重点,着力纠正严重违反诉讼程序、严重侵犯人权、适用法律标准不统一等问题。把强化诉讼监督与查办司法不公背后的职务犯罪结合起来,坚决查处徇私舞弊、贪赃枉法等职务犯罪案件。
三是进一步健全监督工作机制。落实新一轮检察改革措施,建立健全与修改后的“两法”配套的工作机制。重点是加快完成“网上衔接、信息共享”机制建设,健全立案监督案件跟踪监督机制,健全对民事、行政申诉案件提出检察建议和抗诉工作机制,完善对留所服刑、监外执行和社区矫正进行监督的方式方法,依法探索符合湖南实际的、依靠人大监督提高诉讼监督效率、防止冤假错案的制度建设。
四是进一步加强自身建设。全面推进执法规范化建设和案件管理工作,制定各类检察执法岗位操作规程,明确和落实每一个执法岗位、每一名执法人员的执法行为规范,强化执法活动的动态监督。完善检务公开保障措施,扩大群众有序参与检察工作的范围。加大人才、特别是民事行政诉讼监督人才的选拔和培养力度,提高法律监督能力。强化纪律作风建设,严肃查处检察人员违纪违法行为。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今天省人大常委会听取检察机关加强诉讼监督工作的专题报告,是对检察工作的重视、支持与监督。全省检察机关将以此为动力,深入贯彻落实《决议》和本次会议的审议意见,强化法律监督,维护公平正义,为营造湖南经济健康发展、社会和谐稳定的良好法治环境作出检察机关应有的贡献。
编辑:redclou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