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5月25日在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二次会议上
省人大法制委副主任委员
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主任 肖迪明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主任 肖迪明
我受主任会议委托,现就主任会议提请审议的《湖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草案)》作如下说明。
根据此次清理结果,拟打包废止2件地方性法规:
(一)湖南省食品摊贩和城乡集市贸易食品经营者食品卫生若干规定该规定是1996年8月5日湖南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通过的,2010年进行过修正。该规定的内容已完全被2012年11月30日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三次会议通过的《湖南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条例》所取代,已失去存在价值。
(二)湖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法规工作委员会对地方性法规草案进行统一审议的决定
该决定是2000年7月29日湖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的,目的是落实立法法规定的统一审议制度,解决省人大法制委员会设立前的过渡时期统一审议主体问题。我省已于2001年设立了省人大法制委员会,由省人大法制委员会负责对地方性法规草案进行统一审议,该决定与现实情况明显不符。
《湖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草案)》和以上说明是否妥当,请予审议。
编辑:redclou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