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5月27日在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二次会议上
省人大法制委副主任委员
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主任 肖迪明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本次常委会会议审议了《湖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草案)》(以下简称修改决定草案),常委会组成人员表示赞同。5月26日上午,法制委员会召开第四次全体会议进行了统一审议。法制委员会审议认为,提请本次常委会会议修改的12件地方性法规的部分条文,有的与上位法明显不一致,有的设定的行政处罚内容与行政处罚法规定不一致,有的与现实情况明显不相符,进行修改是必要的。建议将修改决定草案提请本次常委会会议表决。5月26日下午,主任会议听取了法制委员会统一审议情况的汇报,决定将修改决定草案提请本次常委会会议表决。
特此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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