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5月27日湖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通过)
一、长沙、衡阳、怀化铁路运输法院院长、副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庭长、副庭长、审判员,由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院长提请湖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长沙、衡阳、怀化铁路运输检察院的检察长、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委员、检察员,由湖南省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提请湖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
二、对提请任免的长沙、衡阳、怀化铁路运输法院、铁路运输检察院有关法官检察官职务的任免,分别采取分类逐人表决和分类合并表决的方式表决。移交后的首次表决分四次进行:1、对提请任命的法院院长、副院长逐人表决;2、对提请任命的法院审判委员会委员、庭长、副庭长、审判员合并表决;3、对提请任命的检察院检察长、副检察长逐人表决;4、对提请任命的检察院检察委员会委员、检察员合并表决。
三、表决通过后,向长沙、衡阳、怀化铁路运输法院院长、副院长,铁路运输检察院检察长、副检察长当场颁发任命书;其他人员的任命书由列席会议的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院长、湖南省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分别统一领取,代为发放。
四、本决定未尽事宜,由湖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按照《湖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人事任免办法》的有关规定处理。
编辑:redclou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