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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湖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长沙、衡阳、怀化铁路运输法院和铁路运输检察院有关法官检察官职务任免问题的决定(草案)》的说明

来源: 作者: 编辑:redcloud 2016-08-26 15:24: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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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5月25日在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二次会议上
省人大常委会副主任徐明华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受主任会议的委托,现就《湖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长沙、衡阳、怀化铁路运输法院和铁路运输检察院有关法官检察官职务任免问题的决定(草案)》作以下说明。
  根据中央编办等单位《关于铁路运输法院检察院管理体制改革若干问题的意见》,我省境内的长沙、衡阳、怀化铁路运输法院和铁路运输检察院(以下简称“铁路法院”、“铁路检察院”或“铁路两院”)与铁路分离,纳入国家司法管理体系,实行属地管理,并于2012年5月分别正式移交给省高级人民法院、省人民检察院直接管理。上述“铁路法院”为省高级人民法院直属机构,“铁路检察院”为省人民检察院派出机构。“铁路两院”已于2012年底前完成了符合条件人员的公务员登记工作。这次省高级人民法院、省人民检察院提请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二次会议审议的“铁路两院”有关人事事项,共涉及147人,其中“铁路法院”64人,“铁路检察院”83人。
  关于“铁路两院”移交地方管理后有关法官检察官职务的任免,包括由谁提名、由谁任免以及表决方式等问题,法律没有规定。2012年5月7日,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就广东境内“铁路两院”移交后有关法官检察官职务任免问题的答复意见是:“经征求中央组织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铁道部的意见,为顺利实施铁路法院、检察院移交省、自治区、直辖市实行属地管理,作为过渡时期的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直接管理的,铁路运输中级法院、铁路运输法院的院长、副院长、庭长、副庭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审判员,可由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院长提请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大常委会决定任免;铁路运输检察分院、铁路运输检察院的检察长、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委员、检察员,可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提请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大常委会决定任免。”这个答复意见明确了“铁路两院”拟任人员由谁提名,由谁任命的问题。《湖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人事任免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任免、任免、批准任免、撤职、撤换、通过人选、推选和决定代理人选、接受辞职,采取无记名表决方式,均以常务委员会全体组成人员过半数通过”。上述答复意见和我省人事任免办法就一次性任免对象较多等特殊情况下是逐人表决,还是既可以逐人表决又可以合并表决等,均未作出明确规定。据了解,北京、湖北、河北、广东等省级人大常委会在有关地方性法规中对提请本级人大常委会任免的“铁路两院”副职以下人员,规定了可以采取合并表决的方式。在已完成“铁路两院”人事事项任命的省份,均采用了分类逐人表决和合并表决的方式。北京、安徽、江苏等省市对“铁路两院”正职、副职领导人员进行逐人表决,其他人员分别进行合并表决。广东省对“铁路两院”正职、副职领导人员和审判委员会、检察委员会委员进行逐人表决,对其他人员分别进行合并表决。
  我省这次提请任命的“铁路两院”有关法官检察官人数较多,且均为改制前已取得法官、检察官资格,须按中央改制要求进行身份过渡的人员。从任免实践看,法官检察官的任免往往相对比较频繁且人数较多。为确保中央和省委关于铁路司法管理体制改革目标顺利实现,同时为了提高常委会的工作效率,进一步完善常委会人事任免办法,借鉴外省做法,结合我省实际,主任会议提出了“铁路两院”有关法官检察官职务任免问题的决定(草案),拟从这次会议开始,对“铁路两院”有关法官检察官职务的任免,将分别采取分类逐人表决和合并表决的方式进行,即对“铁路两院”副职以上人员逐人进行表决,对其他人员分别合并表决。常委会会议表决完毕后,当场向“铁路两院”院长、副院长,检察长、副检察长颁发任命书;“铁路两院”其他人员的任命书由列席会议的省高级人民法院院长、省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分别统一领取,代为发放。省高级人民法院院长、省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因故没有列席本次常委会会议的,可委托本院其他负责人分别代为统一领取。
  以上说明,请予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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