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5月25日在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二次会议上
省人大常委会副主任徐明华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受主任会议委托,现就主任会议提请本次会议审议的《关于提请补选杜家毫同志为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议案》作如下说明:
根据省委推荐杜家毫同志为十二届全国人大代表候选人的意见和我省选举产生的十二届全国人大代表没有出缺的实际,省人大常委会于2013年3月26日向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报送了《关于请求增加一名十二届全国人大代表名额的请示》。4月25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常办联字〔2013〕38号)批复我省:“全国人大常委会从中央掌握的机动名额中暂借给你省一个名额,用于在省人大常委会会议上补选杜家毫同志为十二届全国人大代表。如你省全国人大代表出缺,该名额收回。”5月14日,省委组织部来函(湘组干函〔2013〕198号)通知:“经省委研究,同意推荐杜家毫同志为十二届全国人大代表候选人。请按有关法律规定程序办理。”同时,附有杜家毫同志基本情况的《湖南省出席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候选人推荐表》。主任会议研究决定,提名杜家毫同志为十二届全国人大代表候选人,提请本次会议补选。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的规定,参照我省惯例,主任会议提出了关于《关于提请补选杜家毫同志为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议案》和《湖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补选办法(草案)》。
特此说明,请予审议。
编辑:redclou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