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1月26日湖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通过)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检察官法》的有关规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有关决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二、本次会议选举下列人员:
湖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六十五人,其中主任一人,副主任六人,秘书长一人,委员五十七人;
湖南省人民政府省长一人,副省长七人;
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院长一人;
湖南省人民检察院检察长一人;
应由我省选举的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一百一十九人,其中由我省推荐的代表候选人一百一十人,由中央推荐的代表候选人九人。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及其办公厅的有关代表名额分配方案和通知要求,我省选举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时,应选出少数民族代表十二人(其中土家族五人,苗族五人,侗族一人,瑶族一人),妇女代表二十七人,工人农民代表十九人(其中农民工代表一人),归侨代表一人。
三、本次会议的选举,由大会主席团主持。
选举按分次分项提出候选人,分次分项酝酿、讨论候选人并确定正式候选人,分次分项选举的方式进行。
四、湖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秘书长,湖南省人民政府省长,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院长,湖南省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候选人人数一般应多一人,进行差额选举。上述各项候选人,大会主席团提名各一人,经全体代表酝酿、讨论,如果没有提出新的候选人,则进行等额选举。
五、湖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副主任、湖南省人民政府副省长的正式候选人人数,多于应选人数一人;湖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委员的候选人人数,按多于应选人数的十分之一,即六人,确定正式候选人六十三人,进行投票选举。
六、湖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副主任、秘书长、委员,湖南省人民政府省长、副省长,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院长,湖南省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候选人,由大会主席团或者代表三十人以上联合提名。大会主席团提名的候选人人数,每一代表与其他代表联合提名的候选人人数,均不得超过应选名额。如果提出的候选人人数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差额数,由大会主席团将全部候选人名单提交全体代表酝酿、讨论后,进行选举;如果提出的候选人人数超过本办法规定的差额数,由大会主席团将全部候选人名单提交全体代表酝酿、讨论后,进行预选。
七、应由我省选举的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候选人,由各政党、各人民团体或者代表十人以上联名推荐。各政党、各人民团体联合推荐的代表候选人的人数,代表联名推荐的代表候选人的人数,均不得超过应选名额。大会主席团将依法提出的代表候选人名单及代表候选人的基本情况印发全体代表,由全体代表酝酿、讨论。如果所提代表候选人人数的差额比例在五分之一至二分之一以内(含二分之一),则直接进行投票选举;如果所提代表候选人人数的差额比例超过二分之一,则进行预选,根据预选时得票多少的顺序,按多于应选名额的五分之一,即二十四人,确定正式候选人一百四十三人,进行投票选举。
八、本次会议的各项预选以代表团为单位,分别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预选工作由大会主席团委托各代表团团长主持,预选监票人由各代表团在不是各项候选人的代表中推定,计票人由大会秘书处在各代表团工作人员中指定,大会秘书处派员协助计票工作。
预选选票由大会秘书处统一印制。代表对预选候选人,可以投赞成票,可以投反对票,也可以弃权。
各代表团出席预选会议的代表应当超过该代表团全体代表的半数,始得进行预选。
各代表团的预选情况报告由预选主持人和监票人签字后,报大会秘书处汇总,向大会主席团报告。由大会主席团根据候选人在预选中得票多少的顺序,按照本办法规定的差额数,确定正式候选人名单,提交大会选举。
九、提名人应当如实介绍所提名的候选人的情况,但在投票当日必须停止对候选人的介绍。
代表联合提名推荐某项候选人,应由提名代表填写大会秘书处统一印制的分项提名登记表。
被提名人必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检察官法》规定的条件。
代表联合提名各项候选人的截止时间,由大会主席团确定。
提名人在大会主席团确定正式候选人以前,如果要求撤回提名,应以书面方式提出,大会主席团应予同意。被提名人不愿意接受提名的,应当尊重其本人意愿,经大会主席团同意,可不列入候选人名单。
十、本次会议的选举分两次进行。第一次选举产生湖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副主任,湖南省人民政府省长、副省长,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院长,湖南省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第二次选举产生湖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秘书长、委员和应由我省选举的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
十一、出席选举会议的代表必须超过全体代表的三分之二,才能进行大会选举。
十二、选举一律采用无记名投票的方式,用计算机计票系统计票。选票上所列候选人名单按姓氏笔画排列。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候选人是少数民族、妇女的,在选票上注明。中央推荐的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候选人名单,单独按姓氏笔画排列。
代表对选票上所列候选人可以投赞成票,可以投反对票,可以另选他人,也可以弃权,弃权的不得另选他人。如果另选正式候选人名单以外的人担任湖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副主任、秘书长和委员,所提人选必须是湖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
计算机计票系统出现故障不能计票时,采用人工计票。计票人由大会秘书长派定。
十三、每一选票上所选的人数等于或少于应选人数的为有效票,多于应选人数的为废票。
十四、候选人获得全体代表过半数的选票,始得当选。获得过半数的选票的候选人人数超过应选名额时,按应选名额以得票多的当选。如遇得票相等不能确定当选人时,在本次会议上就票数相等的候选人再次投票,以得票多的当选。
如遇当选的湖南省出席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人数少于应选名额时,不足的名额另行选举,并根据在第一轮投票时得票多少的顺序,按五分之一至二分之一的差额比例确定候选人名单。如果只选一人,候选人应为二人。另行选举时,代表候选人获得全体代表过半数的选票,始得当选。获得过半数的选票的候选人人数超过应选名额时,按应选名额以得票多的当选。
各项选举,当选人数少于应选名额时,不足的名额另行选举。另行选举时,根据在第一次投票时得票多少的顺序确定候选人。另行选举是在本次会议上进行,还是在下一次会议进行,由大会主席团提出意见,提请大会决定。
十五、本次选举设总监票人、监票人,总计票人、计票人,以及其他工作人员若干人。监票人由各代表团从不是各项候选人的代表中推荐,总监票人由主席团在监票人中提名,均由大会通过;总计票人、计票人由大会秘书长派定。
十六、计票完毕,经总监票人确认选举结果有效并签名后,向大会执行主席报告计票结果。由执行主席指定工作人员在全体代表会议上宣读每个被选举人的得票数,包括赞成票、反对票和弃权票。最后由大会执行主席宣布当选结果。
十七、本选举办法未尽事宜,由大会主席团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决定。
十八、本选举办法经湖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全体会议通过后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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