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试析乡镇人大工作现状
《宪法》和《地方组织法》规定,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是地方国家权力机关,《地方组织法》中的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十八条等条款也赋予了乡镇人大十余项职权,《代表法》还规定民族乡的人民代表大会可以依照法律法规的权限采取适合民族特点的具体措施,但在实际的乡镇人大工作中,还存在一些不容忽视的问题。
㈠政治体制不够合理
目前,在乡镇的领导体制中,党政领导交叉任职或兼职,党政职能不分是普遍现象,有的党政领导“一肩挑”,有的乡镇政府正副职同为党委副书记或党委重要委员,而乡镇人大领导的党内职务却低于同级政府领导,即不是党委副书记,有的也不是党委委员,在乡镇工作由党委一揽子统管的现实中,乡镇人大工作难于组织开展。特别是有的党委书记兼任了人大主席,由于精力、时间有限,常常顾此失彼,重视党委的工作,根本无暇顾及人大工作,造成占其位而不谋其政,不但影响了乡镇人大职能的发挥,更削弱了乡镇人大的工作,使乡镇人大形同虚设,监督工作流于形式。
㈡思想认识存在差异
地方组织法第十五条规定:“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举行会议的时候,选举主席团。”都是规定它在大会期间的职权,整部法律中没有明文规定在闭会期间存在乡镇人大主席团。其后只要涉及到有关乡镇人大主席团的工作,由于主席团不是乡镇人大的常设机关,只是一个没有实体性权力的工作机构,很难得到有效的办理。这就容易造成群众对人大工作的偏见,要么认为乡镇人大可有可无,要么对人大依法行使职权开展工作不理解,认为是在找岔子、添麻烦,同时,还会导致乡镇人大工作组织领导不明确,乡镇人大主席的地位不确定,造成乡镇人大很难开展好工作,更不利于开展监督。
㈢监督工作出现盲区
从法律上讲,乡镇人民代表大会是最基层的国家权力机关,乡镇的重大决策均需经过乡镇人大审议通过后才合法,才能付诸实施。但在实际操作过程中,由于乡镇党委、政府的负责人是本乡镇的核心决策人物,掌握了事实上的各种决定权,而乡镇每年的人大例会多数是匆匆半天时间开完,根本行使不好决定、监督、选举三大权。因此,乡镇重大问题的决策大多由乡镇党委会议或者党政联席会议作出,这就使乡镇行政权的行使绕开了人大监督,从而产生了监督的盲区,乡镇人大主席、副主席常常要依照乡镇党委书记、乡镇长的意愿行事,即使开展监督活动,往往是“浅尝辄止”,仅仅做做样子,监督效果大打折扣,乡镇人大独立行使职权受到极大的制约。
㈣工作经费缺乏保障
作为本级地方国家权力机关的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及其主席团,可以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行使多项职权,如:组织代表开展视察活动、检查、督办代表建议是否办理落实等,这些工作的开展,需要一定的活动经费。但目前,许多乡镇因财政紧张,乡镇人大的活动经费基本没有纳入本级财政预算,即使纳入了也是少得可怜。因此,乡镇人大开展各项监督工作,组织代表活动时,要首先请示党委书记,征得党委书记的同意后才能开展活动。由于经费得不到保证,乡镇人大制定好的述职评议、学习、视察、调研、信访等方案与制度,也没有办法全部得到落实,这就使代表权力的行使受到了影响,乡镇人大工作的规范化、制度化也受到了严重制约。
㈤自身建设存在不足
一是工作责任心不强。由于上一级党委政府考核乡镇工作时一般都不考核乡镇人大工作,而县市人大与乡镇人大之间法律上有规定不属于领导和被领导关系,仅仅是指导关系,造成乡镇人大工作没有硬指标、实任务,做与不做一个样,做好做坏一个样,于是在工作中遇到问题常绕道,碰到矛盾常回避;二是“种了人家的地,荒了自家的田”。乡镇人大主席、副主席除了做人大工作之外,还常常分管党委安排的其它本应属于政府职责的工作,在实际工作中,党委安排的工作有指标任务,工作好了有成绩,有实惠,而人大工作无任务、无成绩、无实惠,因而在工作中易出现主次不分,党委方面工作做好了,而人大工作的开展却忽略了。在地方组织法赋予乡镇人大的各项职权中,没有一项是可以行使行政权或者行政任务的,乡镇人大工作出现的这种现象不仅有悖于法律法规的规定,而且造成了基层民主政治建设出现空档,是严重的失职。
要解决乡镇人大工作中存在的这些问题,就要从体制上、组织上、思想上、工作上和自身建设上开刀,全面提高乡镇人大干部素质,为乡镇人大工作奠定基础。
二、加强乡镇人大工作的思考
㈠加强党委对人大工作的领导
各级党委要把乡镇人大工作纳入党委工作的总体布局中,定期召开党委人大工作会议,研究解决乡镇人大工作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同时,要采取多种形式,加大对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和《宪法》、《地方组织法》中对乡镇人大的地位、性质和作用的宣传力度,扩大乡镇人大的影响力。要制定乡镇人大工作考核目标责任制,做到有任务、有指标、有考核、有奖罚,纳入四文明、作风建设等方面考核,改变做好做坏一个样的状况。另外,还要加大乡镇人大干部的交流提拔和使用力度,组织人事部门在德、能、勤、绩综合考察的前提下,对那些工作突出,符合优秀干部要求的人大干部要考虑轮岗任职,以消除在一部分人头脑中根深蒂固的“人大干部是二线干部”的错误认识。
㈡处理好人大与党委、政府的关系
目前多数乡镇人大对乡镇政府不适当的决议、决定,不敢监督或不善于监督。正确处理好乡镇党委、人大、政府的关系,提高乡镇干部对人大工作的认识,是开展好乡镇人大工作的关键。按现行政权运行模式:党委决策——人大决定——政府执行,乡镇人大与党委、政府的关系应是积极配合,相互促进的关系。一是正确处理好坚持党的领导与依法行使人大职权的关系。乡镇人大与各级人大一样,必须自觉接受党的领导,乡镇人大与乡镇党委的关系实际上就是人民与党的关系的具体化。因此,乡镇人大要把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办事有机地统一起来,自觉置身于乡镇党委的领导下。在实际工作中,要依法开展监督职权,把主要精力用于开展人大工作,在此基础上,积极参与以经济建设为中心的党委工作,把人大工作和经济工作有机结合起来,通过做好人大工作,促进经济工作的发展。二是正确处理好支持政府工作和依法实施监督的关系。乡镇人大对乡镇政府的工作实施监督是履行法律赋予的职责,也是支持和促进政府工作的有效形式。一方面,乡镇人大要与政府多沟通情况,多给政府提出意见、建议,使政府工作沿着法制化轨道阳光运行;另一方面,乡镇人大要敢于监督,善于监督,把监督与支持有机地结合起来,从而有效实现对政府工作的支持、配合和促进。
㈢明确乡镇人大主席团的法律地位
通过深入推进政治体制改革,使党政职能分开,发挥人大行使权力决策的权利,党委、人大、政府班子真正各司其职,各负其责,改变党政联合行政、党委包办一切、绕过人大监督的现状。上级应通过立法或组织建设等方式,明确乡镇人大主席团为乡镇人大常设工作机构,从组织机构上、人员配备上保证人大工作的开展,规范乡镇人大主席团对乡镇政府及其职能部门行使法律监督和工作监督职能。
㈣确保乡镇人大活动经费落实到位
乡镇人大代表活动经费要按法律规定纳入财政预算,专款专用,特别是人大代表经费、活动开展经费要以文件形式进行规范,以便于人大代表在闭会期间开展工作有经费保证,从而为当地的物质文明、精神文明、政治文明和生态文明建设作出应有的贡献。
㈤全面提高乡镇人大自身素质
一是切实加强乡镇人大主席团的自身建设。按照省州相关文件精神,要通过下发文件的形式,配齐配强人大班子成员及工作人员,规定每个乡镇必须配齐配强1至2名人大工作人员,落实乡镇人大主席高配同级党委副书记政策,解决好乡镇人大人员分工、办公用房、办公设施等具体问题,落实好乡镇人大履职行权必要的条件,提高基层人大组织的职能作用。同时,加强对他们的学习培训,不断提高其政治素质和业务能力,确保乡镇人大工作的有效开展。二是造就一支高素质的人大代表队伍。乡镇人大要有一批体察民情、了解民意、反映民愿、上情下达的组成人员,要引导选民把一批责任心强、法律意识和文化素质较高,有甘为群众鼓与呼、愿为人民勇请命,恪尽职守、为民办事、替民说话、对民负责的人选举为乡镇人大代表,充分发挥好他们联系人民群众的桥梁和纽带作用。三是加强与上一级人大常委会的沟通。由于乡镇人大与上一级人大常委会只是存在“法律上的监督关系、工作上的联系关系、业务上的指导关系”,乡镇人大应该及时与上一级人大常委会进行沟通,寻求上一级人大常委会在工作上的指导和支持,并对上一级人大常委会的工作提出建议从而加快我国的基层民主法制建设进程。
总之,乡镇人大工作是人民政权建设的基础,是我国最基层的国家权力机关。乡镇人大在加强与基层人民群众的联系,促进基层改革发展和维护社会稳定,推进农村民主政治建设和法制建设等方面的作用越来越明显,已经成为推动基层民主政治的中坚力量。相信在不久的将来,在各级党委的重视与支持下,乡镇人大工作一定会更加夯实。(责任编辑:陈柳)
来源:湘西自治州古丈县人大办公室
作者:田宏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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