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1月21日在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三次会议上
省人大常委会委员、省人大农业与农村委员会委员 陈松岭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省十一届人大六次会议主席团交付我委审议的代表议案共1件,即湘潭代表团劳动等26名代表提出的关于制定《湖南省韶山灌区工程管理条例》的议案(第3号)。我委对议案审议工作高度重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主任会议关于议案审议的要求,制定了议案审议工作方案。2012年3月份,我委会同省水利厅并邀请领衔提案的劳动代表,到湘潭韶山灌区进行了实地考察,召开座谈会,认真听取韶山灌区管委会、灌区乡镇村组、农民代表等方面的意见。6月份,召开专门会议,与湘潭市人大农委、湘潭市水利局及韶山灌区管理委员会一起讨论议案涉及的有关问题。9月份,又与省水利厅、省政府法制办等单位负责同志对议案中提出的相关问题进行了研究。11月21日,我委召开全体会议,对议案进行了认真审议。会后,我委会同省水利厅负责同志向领衔提案的劳动代表反馈了审议意见。12月27日。主任会议听取了我委关于该议案审议的情况汇报。现将审议结果报告如下:
省水利厅、省政府法制办认为,劳动等26名代表提出的关于制定《湖南省韶山灌区工程管理条例》的议案,反映的问题客观实在。韶山灌区是我省最大的灌区,加强韶山灌区管理具有重大的社会经济意义。省政府对韶山灌区的管理和保护非常重视,目前正在对灌区水源——水府庙水库进行专项整治。总体上看,水库和大型灌区的建设、保护、管理,带有很强的共性。建议从我省水利工作全局着眼,统筹考虑,提高立法效益,将1997年出台的省政府83号令《湖南省水库和灌区工程管理办法》进行修改完善,上升为地方性法规。
我委同意上述意见并认为,劳动等26名代表提出的关于制定《湖南省韶山灌区工程管理条例》的议案,是落实2011年中央一号文件精神的具体体现,具有很强的针对性和现实性。我省是水利大省,各类灌区、水库承担着全省5000多万亩农田灌溉的任务,对保障国家粮食安全、稳定我省农业大省的主体地位、维护农民的切身利益具有重要意义。这些灌区、水库大都是上世纪60年代左右由农民投工投劳兴建,经过几十年的运行,目前普遍存在设施老化、渠道淤积、效益下降等问题,应当引起高度重视。建议省政府进一步加强大型灌区的建设、管理和养护,建立稳定增长的投入机制,确保包括韶山灌区在内的大型灌区的正常运转。针对韶山灌区作为跨地市级行政区域的水利工程,点多面广、管理难度大的实际情况,建议建立联席会议制度,切实加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及其实施办法、《湖南省小型农田水利条例》等法律法规的执法力度,加强执法力量整合。认真研究我省水库和大型灌区带共性的问题及解决办法,吸纳议案建议,及时启动《湖南省水库和灌区工程管理办法》修订工作,待条件成熟后,制定《湖南省水库和灌区工程管理条例》。
以上报告,请予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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