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努力提高决策能力,科学运用决定权把握发展方向
人大及其常委会依法对当地重大事项拥有决定权,这是我国人民当家作主、行使管理权力权利的直接体现。但如何才能保证决策的科学性、严谨性,这是人大在行使决定权时,必须首先解决的问题。
(一)博闻强识善思,提高决策水平。毛泽东同志在《反对本本主义》中提出:没有调查,就没有发言权。当前,我县正处在经济转型和快速发展关键时期,各种问题如立项融资、环境污染、食品安全、教育卫生、城乡基础设施建设等,也必将接踵而至。如何解决好这些问题,将直接体现执政者和决策者水平的高低。因此地方人大首先要督促代表加强自身建设,认真学习党的理论著作、各项法律法规,以及现代经济、科技等方面的知识,努力适应新时期履职的需要。同时要组织人员深入调研,广泛听取各方面的意见和建议,掌握丰富的第一手资料,并认真审议,最终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时作出决策,努力把涉及到全局性、根本性、长远性,和对地方经济建设有重大影响的事项,以及与广大人民群众切身利益密切相关、人民群众普遍关心和强烈要求解决的问题,及时作出科学决策。
(二)众谋详虑独断,确保决策质量。实践证明,任何决策,都不是在“众口一调”的求同思维中得到的,而是在众说纷纭的思维碰撞中作出正确的判断和选择。因此,人大在决策前,要多方听取意见,做到兼听则明。在审议时,更要建立决策对抗程序,有意寻找否定决策方案的材料,把潜在的矛盾和可能发生的矛盾充分揭示出来,让参与决策的人大代表反复比较、研究和综合思考,最终达到让决策产生的利益最大化的目的。
(三)审时度势适变,服务发展大局。《审势》中说过“不先审天下之势而欲应天下之务,难矣。”辩证唯物主义观点也认为:运动时绝对的,静止时相对的。因此,人大及其常委会在行使决定权时,也必须要审时度势,适时而变。早在1956年新中国建国不久,毛泽东同志就写下了“高峡出平湖”的诗句,寄托了建设三峡的设想。然而,当时国家百废待兴,这种设想也只能作为设想而已。到1992年,经过10余年的改革开放,国家经济实力日益雄厚,技术力量日臻完善,于是,当年的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审议并通过了《关于兴建长江三峡工程的决议》,使三峡顺利走向实施阶段。作为地方人大,必须及时掌握县情、民情,及时了解区域内外经济社会发展大局,做到既不好高骛远,也不墨守陈规,确保全县经济社会朝着健康方向良性发展。
二、全力推进法制建设,创新行使监督权扩大发展成果
监督权是人大的又一重要职权。县人大及其常委会要始终把监督工作放在重要位置,坚持党的领导,注重围绕全县经济社会发展中的重大问题,采取多种方式,加强监督工作。
(一)注重法制建设。加大对“一府两院”监督力度,营造风清气正发展环境。加强制度建设,建立健全集体议事、述职述廉、三重一大、招投标管理、机关财务事务、单位集体经济和资产管理等制度,切实增强全县各机关单位和工作人员法制观念、公仆意识,提高工作效率。定期开展对《行政许可法》、《环境保护法》、《安全生产法》、《教育法》、《土地管理法》、《未成年人保护法》等法律法规执情况检查,促进法律法规在本县贯彻执行。
(二)拓宽监督范围。宪法和法律赋予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监督权是丰富的、全方位的,县人大要拓宽监督范围,使监督权行使得更充分、更全面、更有力。一要开展重点监督。加大对当地重大项目的启动和推进、财政专项资金安排和使用、招商引资等监督力度,及时听取和审议当地政府经济社会建设及发展情况的专项汇报,并有针对性地提出意见和建议。二要密切关注民生。围绕人民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焦点、难点问题,如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证和失业保险、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就业再就业、教育医疗卫生、食品药品安全等开展监督,维护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凝聚发展合力。三要拓宽监督范围。重点开展对地方机关内设机构和垂直管理部门的民主评议工作,逐步增加监督的广度和深度。
(三)创新监督手段。一是在监督方式上有新举措。注重改进视察、执法检查、评议、调研的方法,把听取汇报、实地查看和听取民声有机结合,把明察、暗访和“回头看”等合理运用,把定性分析和定量分析交叉进行,真正做到摸实情、出实招、求实效。二是在监督效果上有新提升。较好的做到调研求“深”、审议求“实”、督办求“效”。审议时敢于一针见血指出问题,形成针对性、可操作性强的审议意见,按照“限期办理、办理情况报告、再审议表决和办理结果跟踪检查”的程序抓好审议意见落实,有效提升监督效果,推动经济社会发展。
三、着力健全考评机制,依法落实任免权激发发展活力
“为政之要,惟在得人”。能否有一批想干事、能干事、干成事的,德才兼备的干部,是党的政治路线能否顺利贯彻执行,经济社会能否持续健康发展,人民群众能否幸福和谐的关键所在。但“非成业难,得贤难;非得贤难,用之难。”因此,人大及其常委会行使好人事任免权,把好用人关,树立正确的用人导向,是成事创业的关键。
(一)坚持党管干部原则。在坚持党管干部原则不动摇的前提下,积极争取当地党委对人大工作支持力度,努力实现党管干部与人大依法任免的有机统一。各级党委在人事任免前要与人大常委会进行信息交流,既切实保障和尊重人大的法律地位,体现法律的权威性和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优越性,同时也有利于县委意图顺利实现。
(二)坚持依法任免。各级人大要充分认识任免权的重要性,坚持依法任免,依法办事,确保该由人大选举的干部,必须提交人代会选举,应由人大常委会任免的干部,必须由人大常委会决定,切实发挥人大及其常委会的职能作用,杜绝干部任免走过场的现象。同时,加大对任命人员的述职评议,促进勤政廉政建设,对有违法乱纪行为、不胜任职务的干部,要敢于运用撤职案的审议和决定,切实建立充满活力的人事任免工作运行机制,确保人大任免的严肃性。
(三)坚持任后监督。以作风建设为抓手,把监督事与监督人结合起来,加强干部任后监督,促进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行政,执政为民。要有计划地安排听取任命人员的执法情况、施政情况及其他工作情况的专项汇报,从汇报中了解任命干部的法律观念、执法水平、施政能力等情况,并对其取得的成绩给予肯定和表扬,对工作上的困难和问题给予帮助解决,对他们工作上的不足及时批评指正,从而达到防微杜渐、防范于未然的目的。(责任编辑:陈柳)
来源:永兴县人大
作者:黄定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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