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月26日下午,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四次会议分组审议《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办法(修订草案)》(以下简称《办法》修订草案)。据悉,全省水土流失面积达3.2万平方公里,占全省土地面积15.1%。
1997年以来,我省各级财政投入水土流失治理资金26.7亿元,治理水土流失面积5335平方公里。此次提请审议的《办法》修订草案明确了水土流失重点预防区和重点治理区范围。如规定湘、资、沅、澧四水上游本省境内河源区、自然保护区和其他水源涵养林、水土保持林分布区由省人民政府划定为水土流失重点预防区并公告,四水中游山丘区划定为水土流失重点治理区并公告。
坡地25度是土壤侵蚀发生较大变化的临界坡度。《办法》修订草案沿用原办法规定,将25度设定为禁垦坡度,禁止在25度以上陡坡地垦种农作物,将20度以上的风化花岗岩、紫色砂页岩、红砂岩、泥质页岩坡地设定为禁垦坡地。同时规定,在禁止开垦坡度以下,5度以上的荒坡地开垦种植农作物、抚育幼林、种植中药材的,应当采用保持水土的种植技术和经营方式。
《办法》修订草案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对水土保持规划确定的任务安排经费;依照上位法将原办法规定的水土流失防治费调整为水土保持补偿费,专项用于开办生产建设项目或者从事其他生产建设活动的水土流失预防和治理。
审议中,部分省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开展水土流失调查是做好水土流失保持工作的重要环节,建议增加定期组织开展水土流失调查工作,并依据调查结果划定重点预防区和重点治理区。在治理方面,建议增加规定,加大财政投入力度,对少数民族地方、边远地区和贫困地区水土保持工作给予经费上倾斜,对生态补偿金来源等问题作出相应规定。(责任编辑:陈柳)
来源:湖南日报
作者:苏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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