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光回溯到2001年9月9日中午12时40分,古镇里耶,骄阳当空,热气逼人。龙山县里耶民中高中部86班寄宿生田勇、李世未、高顺、黄涛山四位同学给守校老师请示同意后下到酉水河洗澡,这群天真可爱的少年,下到酉水河后便在河边相互嬉戏泼水。高兴之中,他们提出游到河对岸去。他们哪里知道深不见底的酉水河正准备吞噬同伴的生命!田勇同学径直向河对岸游去,高顺同学向上游走了十余米后斜斜向对岸游去。李世未、黄涛山留在河边观看。高顺快到达河对岸时,听到李世未、黄涛山呼喊救命,待他游到对岸回观,已不见田勇同学的身影。三人随即高声呼救,黄涛山返校找老师。学校领导及老师大约半小时后陆续赶到现场,组织人员寻找,附近一位深谙水性的农民潜入河底,托起了田勇同学的身体,里耶镇卫生院医生诊断为脑死亡,放弃急救。
远在百里之外的龙山县火岩乡双坝村的田勇同学父母田礼贵、向金芝听到刚考上里耶民中的大儿子田勇溺水身亡的噩耗后,悲痛欲绝,神智恍惚,高一脚低一脚地从火岩乡双坝村的大山坡顶跑到公路边,木然地搭上去里耶的客班车,来到里耶民中这个几天前还期盼儿子成才的地方,骇然看到自己抚养了十五年、几天前刚送过来的品学兼优的亲生儿子已变成一具冰冷的僵尸,哭喊得几度昏厥过去,那撕心裂肺的痛哭声惊动了整个校园,很多围观师生和群众都忍不住流下了同情的泪水。
龙山县人民政府教育督学向兴中,受组织委派连夜从龙山县城出发赶往300里外的里耶民中看望慰问溺水身亡学生家属,协助里耶民中处理善后事宜,向督学在听取校方汇报和作了全面的调查了解后,依照有关规定提出了合理的死亡补偿意见,但是里耶民中校长拒不采纳,只承认适当给点安慰费,并让老实巴结的农民——死者的父亲田礼贵签了一份显失公正的“善后处理协议”,校方支付4500元以示安慰,同时声明家长不得上访或起诉。但死者的母亲向金芝认为农村盘儿养女辛苦,自己又落实了绝育手术,学校补偿偏少,当即表示不服。
为了不影响学校教学,向兴中督学表态由县教育局支付遗体拖运费,要求家长拖运死者遗体回家乡安葬。死者父母按照向督学的要求把遗体及时拖运回家安葬。田礼贵、向金芝夫妇中年丧子,悲哀至极,日夜以泪洗面,泪湿枕巾,日见苍老,几天下来,头发白了一大半,饭不思,茶不饮,农业生产无心过问,烤烟成熟了,大片大片烂在坡上无心烘烤,年初大种烤烟盘儿子读书的计划轰然倒塌,一切希望都被这无情的惨剧打击得粉碎。更令向金芝想不开的是儿子在校寄宿出了死亡事故,学校怎么就只补几千元,难道儿子的生命就只值几千元吗?国家没有规定吗?她准备上访、起诉。
恰在向金芝一家急需党和政府关怀帮助的时候,县驻双坝村扶贫工作队和火岩乡党委政府领导听到他们家痛失长子的消息,专程来到他们家走访慰问,帮助他们鼓起重新生活的勇气,搞好当前烤烟烘烤工作,别让大片大片的烟叶腐烂,别让到手的家庭致富项目飞走,至于儿子在校寄宿溺水身亡的事别老挂在心上,如果觉得有什么委屈、不服可到县人大常委会咨询,当今是法治社会,一切都要依法行事,依法解决。
2001年10月的一天,龙山县人大常委会副主任向康富、内司工委主任田开松及张宗逊、杨彩凤两位副主任听了向金芝的哭诉后,非常同情这位惨遭不幸的农村妇女的遭遇。县人大常委会内司工委通过调查了解和查阅有关法律法规后认为里耶民中对在校死亡学生补偿款偏少,有失公正.同时查出里耶民中制定并张贴在教室里的《学生安全管理条例》(编者注:学校无权制定“条例”,可制定“办法”,下同)有严重失误,该条例明文规定学生三人以上可以下河洗澡游泳,存在严重安全隐患,给学生造成误导,建议县教育局及时修改完善里耶民中《学生安全管理条例》,对全县中小学加强学生安全教育和管理,对田勇死亡补偿再行研究妥处。但校方拒不接受县人大常委会内司工委建议,不愿再增加一分钱补偿。向金芝逐向龙山县人民法院依法提起诉讼。2002年8月14日(2002)龙民初字第1131号龙山县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却出人意外,龙山县人民法院认为:学校在教育管理中不具有对未成年学生的监护责任,学校在田勇溺水事故中没有过错责任,不予支持向金芝的诉讼请求。
一审败诉后,向金芝又来到县人大常委会内司工委哭诉,倔强的向金芝并没有屈服,她要为死去的儿子讨回公道,为农村妇女争口气,为千千万万在校寄宿的学生打赢这场官司,她已经振作起来,把痛失长子的悲痛化作了寻求公正的力量,她相信县人大是公正的,党和政府是公正的,共和国的法律是公正的!她坚决不服龙山县人民法院一审判决,她选择了上诉,她将上诉状递交给龙山县人民法院,由县法院按法律程序递交到州中级人民法院民事一庭。州中级人民法院认为:田勇系龙山县里耶民中寄宿制未成年学生,学校对其负有监护责任。虽田勇溺水身亡发生在节假日,但其回家交通不便仍留在学校食宿,学校仍应履行监护之责。且该校规定学生三人以上可下河游泳,对学生忽视安全,擅自下河游泳产生误导。龙山县里耶民族中学对田勇溺水身亡的后果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田勇本人忽视安全,导致溺水身亡,应承担主要过错责任。原判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但实体判决欠妥。2002年11月13日湘西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2002)州民终字第357号民事判决书,撤销了龙山县人民法院(2002)龙民初字第1131号民事判决。认为向金芝部分上诉理由成立,部分支持了向金芝的上诉请求,减免了向金芝一、二审案件受理费,判决里耶民中给田勇死亡补偿16634.4元,限判决书下达10日内履行完毕。
然而,里耶民中又拒不履行判决,后被龙山县人民法院执行局强制执行到位,里耶民中不仅承担了全部执行费和田勇死亡补偿费,还被依法判处了罚金。
此时,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制定的《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已颁布实施,一位大山深处的普通农村妇女为儿讨公道的艰难历史也有了最终结果。从2001年9月至2003年元月,法律终究是尊严的,法律终于给了一位农村母亲公道。向金芝说,她至今还不认识湘西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那几名秉公执法、公正判决的人民法官,因为她只寄去了上诉状和申请书。
普通农村妇女向金芝爽朗地笑了,她虽然痛失长子,但威严公正的共和国法律给了她继续生活下去的勇气!(责任编辑:陈柳)
作者:向邦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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