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5月31日讯(记者 苏莉)因为商业开发而导致文物破坏,这样的事例屡见不鲜。5月30日下午,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29次会议分组审议省人大常委会执法检查组关于检查《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贯彻实施情况的报告。
报告称,目前文物保护法律体系存在法律滞后、界定模糊、违法处罚太轻等不完善的地方。如文物保护法规定:“进行大型基本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当事先报请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组织从事考古发掘的单位在工程范围内有可能埋藏文物的地方进行考古调查、勘探”。这其中“大型基本建设”、“在工程范围内有可能埋藏文物的地方”两个概念界定不清,文物部门很难执法到位。此外,文物保护法规定对损毁文物的行为顶格罚款只有50万元,履行保护文物责任付出成本往往远远高于破坏文物付出成本,一些建设单位宁愿破坏文物受到处罚也不愿意履行保护责任。执法检查组在检查中,也发现了不少拆毁、破坏文物的案例。如某开发商擅自在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宁远县文庙保护范围内搞房地产开发,违法建筑至今未能拆除。
报告显示,省财政每年用于文物保护预算内资金由“十五”期间的350万元逐年增加到2100万元,但文物保护投入仍然严重不足。据调查,大部分县每年只有0.5—1万元,有的县甚至没有文物保护专项经费。部分县级文物库房不达标,致使部分收藏文物发霉、变色、病变严重。
报告建议,加大文物保护投入力度,从今年起将省本级文物保护常年预算资金由2100万元增加到5000万元。加强文物保护执法能力建设。尝试建立文物案件有奖举报制度等。
稿源:湖南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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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湖南人大网
作者:佚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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